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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解讀房屋徵收補償條例:嚴格界定公共利益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22日 17: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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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利益有嚴格界定

  問:條例對公共利益是如何界定的?

  答:對這個問題,我們高度重視,收集、研究了國外情況和做法,作了大量的調查研究,多次進行專家論證,廣泛聽取意見。在此基礎上,條例規定,因國防、外交需要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教科文衛體、資源環保、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需要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需要可以實行房屋徵收。為了加強規劃的調控作用,根據條例的規定,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都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並要求制訂規劃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建還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經市、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徵收注重公眾參與 強調公開透明

  問:條例對徵收程序作了哪些規定?如何體現公開透明和公眾參與?

  答:徵收程序是規範政府徵收行為,維護被徵收人合法權益,促使政府做好群眾工作的重要保障。條例規定徵收補償方案應徵求公眾意見;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應當組織聽證會並修改方案;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被徵收房屋的調查結果和分戶補償情況應當公佈;被徵收人對徵收決定和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審計。

  政府是徵收補償主體

  問:條例對房屋徵收的實施作了哪些規定?

  答:房屋徵收是政府行為。按照原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是拆遷人,這是由當時的歷史條件所決定的。從近幾年的實踐看,由於拆遷進度與建設單位的經濟利益直接相關,容易造成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矛盾激化。條例改變了以前由建設單位拆遷的做法,規定政府是徵收補償主體,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但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實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

  行政機關自行強拆被取消

  問:條例取消原條例中行政機關自行強制拆遷的規定,主要考慮是什麼?

  答:按照原條例的規定,政府既可以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也可以申請法院強制拆遷。近幾年來,強制拆遷過程中出現了一些惡性事件,雖然是極少數,但必須高度重視,切實採取有效措施,杜絕此類事件發生。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2009年8月28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行政強制法(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十三條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本條例是行政法規,不宜再設定行政強制執行。因此,條例取消了原條例中行政機關自行強制拆遷的規定,規定由政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這樣也有利於加強對政府徵收補償活動的制約,促使政府加強和改進群眾工作。

  集體土地徵收正在抓緊研究修改

  問:條例為什麼沒有對徵收集體土地作出規定?

  答:有意見認為,條例應一併解決集體土地和房屋徵收問題。從我們調查了解的情況看,現在矛盾突出的確實主要在集體土地徵收方面,但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和集體土地徵收是分別由條例和土地管理法調整的,通過行政法規對徵收集體土地作出規定是超越立法權限的。我們將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對土地管理法有關集體土地徵收和補償的規定作出修改,由國務院儘早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