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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視房産稅改革:調節收入和財富分配重要工具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22日 16: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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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中新社發 井韋 攝

  近年來一直傳聞不斷的房産稅改革在新年伊始再次引發社會高度關注。

  雖然在房價居高不下、市場形勢微妙的情況下,人們更寄希望於房産稅能起到調控樓市的作用,但財稅和房地産領域的專家在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表示,在“十二五”的開局之年談論房産稅,除了增加房産的持有成本、抑制投資和投機需求外,其更為重要的現實意義是調節收入分配,分好社會財富的“蛋糕”。

  房産稅改革已到十字路口

  專家指出,相對於我國房地産市場的快速發展,房産稅制度已有20多年沒有改變,目前已經走到改革的十字路口。

  房産稅,顧名思義,是以房産為徵稅對象向産權人徵收的一種稅,屬於房産保有環節的稅種、財産稅的範疇。新中國房産稅的徵收歷史可以追溯到上世紀50年代。

  上個世紀80年代,鋻於城鎮土地屬於國家所有,使用者沒有土地所有權,我國將城市房地産稅分為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兩個稅種,並於1986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産稅暫行條例》。這部條例明確規定,對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産免徵房産稅。

  “上個世紀80年代頒布這部房産稅條例時,我國還沒有進行住房市場化改革,人們普遍住的是公房,個人擁有住房的情況很少,收入也有限,所以,對個人自住房給予免稅。”北京大學財經法研究中心主任劉劍文説。

  1998年,我國實施住房市場化改革,住房開始貨幣化,隨著住房改革不斷深化,我國的房地産市場也日趨活躍。

  “在1998年我國住房制度改革之初,私人購房面積僅佔城鎮住房竣工面積的30%,而現在,這個比例已達到70%。”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秦虹説,短短十多年,我國房地産市場形勢已大不相同。

  劉劍文説,房地産市場的快速發展,亟待房産稅改革與之相配套。而作為我國稅制改革的一個重要內容,“十二五”規劃建議也提出,要研究推進房地産稅改革,這意味著改革已經提上日程。

  調節收入和財富分配的重要工具

  目前,世界上130多個國家和地區都對住房徵收房産稅,而他們的通行做法中最突出的就是把房産稅作為調節收入和財富分配的重要工具。

  例如,對私有住房徵稅已有180多年曆史的美國,明確將房産作為個人財産的一部分,規定持有房地産必須繳納房地産稅,並且對低收入者、退伍軍人和老年人等弱勢群體實行減免稅優惠。

  “我國的財産稅破題也可以從房産稅入手。” 中國社會科學院財貿所所長高培勇指出,無論國內房地産市場形勢如何,房産稅都到了必須改革的階段。在“十二五”開局之年討論房産稅,意義非比尋常。

  高培勇告訴記者,相對而言,房産是透明度較高的財産,對於調節社會財富的財産稅來説,最容易把握、可操作性最強的就是房産稅。

  近年來,與私人購房大量增加相伴隨的,是房價的大幅上漲。在北京、上海等發達城市,房價已經是住房制度改革之初的10余倍。房産價值大幅提升,房産成為個人財産的重要組成部分。

  更重要的是,房産還成了一些人的生財之道。“近幾年房産投資或投機成為一部分人積累財富的重要方式,對居民收入差距的擴大産生了越來越大的影響。通過對面積大、價值高、套數多的個人住房徵收房産稅進行適當調節,可以一定程度上促使收入和財産的合理分配,縮小貧富差距。”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副教授高萍説。

  此外,從世界各國實踐看,由於房産不能移動、稅基固定,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將房産稅作為地方稅,是地方政府重要而穩定的稅源,而地方政府通常將這部分收入用於與公眾利益相關的教育、衛生、消防、治安及基礎設施等公共服務支出。這也為我國房産稅改革提供了重要的借鑒。

  高萍告訴記者,除了合理調節收入分配,房産稅的改革將使我國財産稅體系進一步健全,更好地發揮財産稅在稅制結構中的作用。同時,房産稅也將為地方政府提供穩定的稅源,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地方政府財力緊張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