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中國圖文 >

我國擬立法規定徵收補償金不得低於市場價格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16日 07: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新華網北京12月15日電(記者陳菲、崔清新)國務院法制辦15日公佈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次公開徵求意見稿)》,意見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金額,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産的市場價格。

  今年1月29日,國務院法制辦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求意見稿)》首次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截至3月3日,共收到意見和建議65601條,其中,13332條意見是針對房屋徵收的補償提出的。

  根據第一次徵求意見稿,對房屋徵收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徵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結構、新舊程度、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産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表示,這一規定本意是要按照市場價格進行評估確定貨幣補償金額,但這種表述引起了歧義。結合社會各界所提意見,二次徵求意見稿明確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金額,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産的市場價格。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沈巋指出,關於補償標準,根據新的徵求意見稿規定,市場價格成了最底線。考慮到中國在現實的徵收和拆遷過程中,很多被徵收人的房屋所有權及其他合法權益的形成有歷史因素,有很多複雜情況,不能一概籠統地用市場價補償,在市場價基礎上,只要考慮的因素是合理的,就可以高於市場價。

  二次徵求意見稿規定,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産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還規定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選定,被徵收人選定評估機構的具體辦法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規定。

  針對這一點,沈巋指出,第一次徵求意見稿是由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來評估市場價格,這個機構還必須由被徵收人選定。第二次徵求意見稿延續了這樣的規定,同時明確了評估機構是獨立客觀公正來進行評估,任何單位或個人不能干預。評估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建部來統一制定,而不是由各個地方來規定,這樣保障評估能夠按照科學合理的評估規範來進行,受地方政府的影響相對小些。

  二次徵求意見稿規定,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就是説,政府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被徵收人除給予補償外,還應優先安排被徵收人享受住房保障,使其不再等待輪候保障房。此外,二次徵求意見稿還對“回遷”進一步作了明確,規定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産權調換的,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一次徵求意見稿規定,對停産停業損失給予適當補償。為了切實保障被徵收人合法權益,增強條例可操作性,二次徵求意見稿將“適當補償”修改為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産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停産停業損失的補償,具體辦法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規定。

  對於違法建築的補償問題,第一次徵求意見稿規定原則上不予補償。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説,特別是那些公告徵收範圍之後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是被徵收人投機取巧、侵佔公共利益的非法行為,給予補償,于法于理不合,對納稅人和其他守法的被徵收人不公平。但有些由於歷史原因形成房屋手續不全的,應當先由有關部門進行認定、處理。因此,二次徵求意見稿規定,政府在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對徵收範圍內未經依法登記的建築予以認定、處理。處理後確認為違法建築的,不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