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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遷條例擬規定被徵收人自選房産評估機構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16日 03: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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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文摘錄】

  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産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選定。被徵收人選定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的具體辦法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規定。

  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預。

  【專家解讀】

  高喜善(北京首佳房地産評估有限公司董事長):在徵收補償中,被徵收房屋能夠補償多少錢,評估機構在其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根據新條例,評估機構是由被徵收人選定的,這有利於保障被徵收人的權益。如果對評估價格不滿意,被徵收人可以提出復核,復核不滿意還可以提出鑒定,評估不滿意,被徵收人就不會搬,按照徵求意見稿,政府也不能強拆,最後必須由法院裁決,我們應該相信法律還是公正的。

  而目前的現狀是,一些評估公司受到的干擾也不在少數。拆遷人雇評估公司,但是他希望補的錢少,拆得快,這就可能會對評估公司造成干擾。

  如果避免評估公司存在違規行為?建議由建設部門出臺拆遷評估合同的示範文本,做到權利和義務的匹配,如果評估公司瞎評估、亂評估,可以採取多種措施進行管理,比如吊銷營業執照,評估人員也可能會被取消職業資格。 

  本版稿件采寫 本報記者 吳鵬 楊華雲

  ■ 建議

  商鋪估值應考慮租金收益

  專家認為,若故意或者過失壓低評估價格,評估機構應承擔責任

  按照徵求意見稿的要求,被徵收的房屋價值補償“不低於市場價”,這一規定暗含的意思是,被徵收房屋的價值,可以比市場價高。但是在操作中,民宅的價值可能相對容易評估,商鋪的價值又如何界定?

  高喜善認為,被徵收人的徵收行為是被動的,既然是徵收,就不應該比正常買賣和市場化的拆遷補償低,不能讓被徵收人的利益受損失。“我想在評估時,要充分體現被徵收房屋的價值。”

  對於民宅來説,在實際操作中,評估公司有市場比較法,同樣的民宅要比較其周邊相似的物業。但高喜善強調,評估的參考值有很多,比如地段、面積、裝修情況等,所以不可能出現價格完全相同的兩個房屋。

  對於商鋪,在評估時也要將其收益考慮其中,可以將周邊相似物業的租金考慮其中。高喜善舉例説,比如買一個商鋪,一年租金5萬,與其相同的周邊民宅市價為80萬,這樣評估的時候,就要考慮這一點,比如參考剩餘的土地出讓年限,租金是遞增還是遞減,這都需要估價判斷,或許評估後這一商鋪的評估價為100萬。

  北京李曉斌律師事務所主任李曉斌還認為,應該促成評估機構的獨立性和評估方法的科學性,同時加強其法律責任,應制訂保證其獨立、公平、公正、科學的原則和機制,同時也要適當展開司法監督,讓這些機構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比方説,如果評估機構故意或者過失壓低評估價格,就應該承擔責任。北京上海大城市參照的案例多,誤差不會大,但小地方可參照的案例少,可能會出現誤差。

  評估機構可搖號投票確定

  專家稱,若被徵收人放棄選擇評估機構時,需要有更細緻辦法

  按照徵求意見稿要求,“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高喜善説,但這種被徵收人確定評估機構的辦法,在實際操作中,必然有一些問題需要明確。

  高喜善舉例,在一些大的工程上,比如要修鐵路,沿線涉及幾家零散的被拆遷戶,他們既不是在同一個鄉,甚至不是同一個市,如何選定評估機構?

  再比如在評估機構的選擇上,對有資質的機構抽籤、搖號都相對容易,但是如果要投票,多少比例的人到場才可以保證投票的有效?

  高喜善認為,不大可能每一戶都分別選定自己滿意的評估機構,必須要有統一的標準和規範,比較有可能通過投票、搖號或者抽籤的方式,來確定評估公司。

  另外,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確定,如果就是不想拆,被徵收房屋的所有人就是不選則評估機構,那怎麼辦?所以需要政府制定各種情況,被拆遷人在什麼情況下是選擇放棄了自己選擇評估機構的權利,這就需要更加細緻的辦法出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