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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條例舊房改造“90%被徵收人同意”被刪除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16日 04: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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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3日,北京校場口衚同,拿著冰棍兒的女孩從拆遷廢墟中穿過回家。“新拆遷條例”第二次徵求意見稿提出,舊城區改造項目將經人大審議通過。 本報資料圖片 尹亞飛 攝

  【條文摘錄】

  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下列情形之一:1國防設施建設的需要;2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3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教文衛體、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4為改善住房困難家庭居住條件,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舊城區改建的需要;6國家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的需要;7其他公共利益需要。

  1 公共利益因事因時而定

  【法制辦説明】

  公共利益的界定,必須考慮國情。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現階段,工業化、城鎮化是經濟社會發展、國家現代化的必然趨勢,符合最廣大民眾的根本利益,是公共利益的重要方面;遏制房價過快上漲、穩定房價,滿足人民群眾的基本住房需求,也是公共利益的重要方面。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建立公共服務供給的社會和市場參與機制是必然趨勢,不能以是否採用市場化的運作模式作為界定公共利益的標準。不能因醫院、學校、供水、供電、供氣、污水和垃圾處理、鐵路、公交等收費就否認這些項目的公共利益屬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建,與廣大城鎮居民生活、工作密切相關,這些項目既改善了城鎮居民居住、工作條件,又改善了城市環境,提升了城市功能,也屬於公共利益的一個方面。實現科學發展、嚴格保護耕地,要通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加以調控。只要對被徵收人按照房地産市場價格給予公平補償,公共利益和被徵收人的利益就不會對立,而是可以統一的。

  【專家解讀】

  沈巋(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在公共利益上無法窮盡列舉,但除了列舉,公共利益的判斷還有一個當時當地的問題。不是説不在列舉中的公共利益的徵收就不能進行,如果當地民眾都認可,特別是經過一定的機制得到絕大多數民眾的認可,有公平的補償,這時候也是可以進行徵收的。公共利益還是因事因時來定。

  李曉斌(北京李曉斌律師事務所主任):“公共利益”沒有像上一稿簡單列舉,而是有一個實質性的標準,“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定義儘管還不全面,但卻是現實中能夠提煉出來的比較準確的揭示公共利益的內涵。

  【條文摘錄】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確定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機構,承擔本行政區域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機構應當在委託範圍內承擔具體工作,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機構實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2 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拆遷

  【法制辦説明】

  房屋徵收實施機構是受房屋徵收部門委託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具體工作的機構,公開徵求意見中涉及房屋徵收實施機構的意見共2454條。

  二次徵求意見稿在徵求意見稿規定政府是徵收補償主體、取消建設單位拆遷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機構,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機構不得以營利為目的。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採取暴力、脅迫以及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

  【專家解讀】

  李曉斌(北京李曉斌律師事務所主任):徵收過程中編制方案、入戶調查等事務性工作很多,溝通協商技術性工作也很多,以前都是由拆遷公司或建設單位來做,這裡存在一個單位定性的認識,現在只寫“委託關係”,並在委託權限內開展工作,不以營利為目的,那麼這是個常設的事業單位,還是臨時受委託?還是可以是個企業法人?這些都不能從這個徵求意見稿裏得出是或不是的答案,需要在今後的研討中去解決。

  另外,雖説不以營利為目的,但這些工作有成本,成本多少恰到好處?超過多少屬營利?都需要研究。公告房屋徵收範圍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但現實案例時常出現一年都實施不下來的情況。

  沈巋(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意見稿對暴力等方式野蠻搬遷活動是嚴格禁止的,並對由此帶來的法律責任作了更加細緻的規定。意見稿明確提出,如果暴力野蠻搬遷造成損失的,就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出現這方面的問題,就要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還要追究刑事責任。

  【條文摘錄】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人民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市、縣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擬定房屋徵收範圍、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風險評估。房屋徵收範圍、徵收補償方案公佈徵求意見,期限不少於30日。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根據被徵收人意見,對房屋徵收範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修改,修改情況及時公佈,並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3 徵收前需進行風險評估

  【法制辦説明】

  徵收程序是規範政府徵收行為、維護被徵收人合法權益的重要保障,社會各界對此共提出11054條意見。

  二次徵求意見稿將徵求意見稿有關危舊房改造需經90%被徵收人同意和補償方案需徵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徵收人的同意、補償協議簽約率達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的規定,修改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經市、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為了給被徵收人提供充分的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途徑,二次徵求意見稿同時規定,被徵收人對徵收決定和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為了加強對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的監督,上級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政府工作的監督。 

  【專家解讀】

  沈巋(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現在在危舊房改造項目中的“徵收”環節,去掉了第一次公開徵求意見稿中的“90%”和“三分之二”程序“不合適”,在危舊房改造的項目中,經多數人同意就非常必要,這首先表現在公共利益的判斷上。如果覺得這兩個比例太大,可以根據情況適當降低比例,但仍要強調大多數人的同意,同時在補償上要保證少數人的利益,也要平衡少數人的利益。當然在危舊房改造過程中不排除會有商業開發,這時候就要區分商業利益和公共利益。

  王軼(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怎麼能讓別人決定我的房屋的命運呢,可能會出現多數人暴政的問題,操作上也有很大的難度。這不是一個妥當的設計,舊城改造現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要經過人大,這個設計比90%的規定好,同時也期待著人大的工作比現在更加完備。

  本版采寫/本報記者

  楊華雲 郭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