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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補償條例擬取消行政強拆 公共利益界定仍有“彈性”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16日 03: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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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楊華雲)時隔近一年,經過修改後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昨日再次全文公開徵求公眾意見,截至本月30日。

  今年1月29日,國務院法制辦曾就條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同一個立法項目,兩次公開徵求意見在行政法規立法中極為少見。

  再徵民意徵收補償修改較大

  對修法的主導思路,法制辦在昨日同時公佈的草案説明中表示,條例關係到現代化建設的全局,核心是要統籌兼顧公共利益和被徵收人利益,既要使公共利益需要得以實現,又要使被徵收人的利益得到切實保護。政府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徵收房屋,不能使被徵收人利益受到損失,應取得民眾的理解和支持。

  和上次徵求意見的草案相比,此次的草案在公共利益界定和徵收補償上作出了較大的修改。

  在房屋徵收的核心之一補償問題方面,草案明確了對被徵收人的補償標準。在上次徵求意見中,13000多條意見涉及補償問題。

  一次徵求意見稿規定: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徵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結構、新舊程度、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産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法制辦表示,該條的本意是要按照市場價格進行評估確定貨幣補償金額,但這種表述引起了歧義。

  為消除歧義,二次徵求意見稿作出了一系列的規定予以明確,法制辦表示,這些規定可以保證被徵收人所得補償在市場上能買到區位、面積類似的住房,保障被徵收人的生活水平不降低,不使為公共利益作出貢獻的被徵收人比自願在市場上進行房屋交易的人吃虧。

  公共利益界定仍有“彈性”

  公共利益界定,在過去數年中一直是個爭議不止的問題,物權法立法時就因難以界定而未能採取列舉方式界定。

  在一次徵求意見稿中,對公共利益採取了列舉的方式界定,不少學者當時對危舊房改造等是否屬於公共利益展開了爭論。

  法制辦此次表示,公共利益的界定必須考慮國情。而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建立公共服務供給的社會和市場參與機制是必然趨勢,不能以是否採用市場化的運作模式作為界定公共利益的標準。法制辦認為,只要對被徵收人按照房地産市場價格給予公平補償,公共利益和被徵收人的利益就不會對立,而是可以統一的。

  實行司法“強拆”制約政府

  在此前學者們多次提出不同意見的行政強拆問題上,二次徵求意見稿將措辭修改為強制搬遷,並將該權力賦予法院行使。

  二次徵求意見稿的一個重要的制度設計為在政府和建設單位間設立了徵收實施機構。法制辦表示,現行建設單位是拆遷人,由於拆遷速度和建設單位、拆遷單位的經濟利益相關,容易造成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矛盾激化。

  設立徵收實施機構旨在控制徵收人和建設單位間過於緊密的利益聯絡。

  ■ 揭秘

  拆遷“變法” 三年千人論證

  事實上,條例的修改工作自2007年即已開展。

  國務院法制辦參與立法工作的人士表示,從2007年至今,國務院領導對於該工作作出的有關批示達53次。1月29日公開徵求意見後,國務院領導明確表示,法制辦“在修改過程中,組織專家對難點問題逐項攻關。”

  上述人士介紹,在近一年時間裏,法制辦與發改委、國土部和住房與城鄉建設部成立工作組共同承擔條例制訂工作。

  在對6萬多條意見整理分析後,法制辦頻繁召開各種座談會,聽取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專家、被拆遷人、開發商、拆遷公司、評估機構等各方面的意見。

  為照顧地區差異,工作組選擇東、中、西部的大、中、小城市多次召開城市政府負責人座談會和法律、經濟、土地、規劃、評估等方面專家參加的論證會。和上述座談會不同的是專題研討會,涉及公共利益界定、房地産價格評估、房屋徵收程序、補償等問題。

  上述人士介紹,從著手研究起草條例後,除工作組研究討論會議,召開了43次各類座談會、論證會,共達1070人次參加。在公開徵求意見後的座談會、論證會27次,760多人次參與。

  本報記者 楊華雲

  ■ 意見提交方式

  (一)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過網站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對第二次公開徵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二)信函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郵政編碼:100017),並請在信封上註明“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求意見”字樣。

  (三)電子郵件發送至:fwzs@chinalaw.gov.cn。

  拆遷“變法”大事記

  1991年6月

  《拆遷條例》公佈

  國務院發佈《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當時城市建設的主體多是國有單位,以政府為主導的拆遷行為,較少涉及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的區別。

  2001年6月

  《拆遷條例》修改

  修改後的《拆遷條例》頒布並沿用至今,但仍未區分公益和商業拆遷,其運作模式依然沿襲了建設單位向政府申請拆遷許可、獲批後實施拆遷、發生糾紛由政府裁決、被拆遷人拒絕拆遷的實行強制拆遷等做法。

  2004年3月

  《憲法》增“徵用補償”

  《憲法》第四次修正案增加了“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産不受侵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産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等內容。

  2007年3月

  物權法規定“拆遷補償”

  《物權法》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産,應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2009年12月7日

  學者建言審查《拆遷條例》

  北大五名法學學者沈巋、王錫鋅、姜明安、錢明星和陳端洪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建言,認為《拆遷條例》與《憲法》、《物權法》等抵觸或衝突,建議對《條例》進行審查。

  2009年12月16日

  國務院法制辦研討草案

  國務院法制辦組織座談會,邀請了包括北大的這五名學者(其中陳端洪因事先安排有事而未出席)在內的專家研討《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拆遷補償條例》草案。

  2009年12月29日

  全國人大組織座談“修法”

  全國人大法工委邀請這五名學者就修改拆遷條例進行座談,直言最近有些地方突擊拆遷現象嚴重,建議全國人大法工委和國務院關注,由國務院出臺通知,要求各地在元旦、春節期間遏制突擊拆遷的發生。

  2010年1月29日

  “新拆遷條例”

  首次徵民意

  國務院法制辦公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2010年12月15日

  “新拆遷條例”再度徵民意

  國務院法制辦公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次公開徵求意見稿)》,再度就“新拆遷條例”立法徵求公眾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