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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遷條例”第二次公開徵求意見 行政強制拆遷擬取消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16日 06:2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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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

  12月15日,國務院法制辦公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次公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本次徵求意見稿”)。

  與現行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現行條例”)和今年1月29日公佈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上次徵求意見稿”)相比,本次徵求意見稿有哪些變化和新意?就此,本報記者採訪了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

  【公共利益】

  界定公共利益不以是否市場化運作為標準

  徵求意見稿規定,為了公共利益需要,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因此,徵收範圍的確定就是公共利益的界定。

  如何界定公共利益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熱點,上次徵求意見時,社會各界對此共提出9161條意見,主要集中在範圍、類型界定等方面。

  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表示,公共利益的界定必須考慮我國的國情。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現階段,工業化、城鎮化是經濟社會發展、國家現代化的必然趨勢,符合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是公共利益的重要方面;遏制房價過快上漲勢頭、穩定房價,滿足人民群眾的基本住房需求,也是公共利益的重要方面。

  這位負責人説,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建立公共服務供給的社會和市場參與機制是必然趨勢,不能以是否採用市場化的運作模式作為界定公共利益的標準。不能因醫院、學校、供水、供電、供氣、污水和垃圾處理、鐵路、公交等收費就否認這些項目的公共利益屬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建,也屬於公共利益的一個方面。

  因此,本次徵求意見稿規定,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並明確因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以及教科文衛體、資源環保、防災減災、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以及國家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需要,屬於公共利益範圍,可以實行房屋徵收。

  【補償價格】

  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産的市場價格

  房屋徵收的補償是社會最為關注的問題。上次徵求意見中社會各界對此共提出13332條意見,主要集中在補償標準、價值評估、非法建築等幾個方面。

  上次徵求意見稿規定:“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徵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結構、新舊程度、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産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表示,該條的本意是要按照市場價格進行評估確定貨幣補償金額,但這種表述引起了歧義。

  結合社會各界所提意見,本次徵求意見稿明確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金額,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産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而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應由被徵收人選定。

  【危舊房改造】

  從“需經90%被徵收人同意”到“納入年度發展計劃,經人大審議通過”

  徵收程序是規範政府徵收行為、維護被徵收人合法權益的重要保障。上次徵求意見中,社會各界對此共提出11054條意見。

  上次徵求意見稿有關危舊房改造需經90%被徵收人同意和補償方案需徵得2/3以上被徵收人的同意、補償協議簽約率達到2/3以上方可生效的規定,本次被修改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經市、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本次徵求意見稿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擬定房屋徵收範圍、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風險評估,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論證,並將房屋徵收範圍、徵收補償方案予以公佈徵求意見。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根據被徵收人意見,對房屋徵收範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修改,並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房屋徵收決定,須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誰來拆遷】

  可委託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機構實施房屋徵收,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

  按照現行規定,建設單位是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託拆遷單位實施拆遷。由於拆遷速度和建設單位、拆遷單位的經濟利益相關,容易造成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矛盾激化,甚至發生惡性事件。

  對此,上次公開徵求的意見主要集中在:一是認為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的單位應當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能是營利性組織,並且對受委託單位應當進行嚴格的監管和限制。二是認為受委託單位不能是開發商、建設單位以及一切與該項目有利益關係的單位。三是認為房屋徵收部門不能委託其他單位從事徵收補償與搬遷的具體工作。

  本次徵求意見稿在上次徵求意見稿規定政府是徵收補償主體、取消建設單位拆遷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機構,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機構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機構實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本次徵求意見稿規定,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採取暴力、脅迫以及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

  【行政強拆】

  行政強拆將退出歷史舞臺,強制搬遷須向法院申請

  按照現行條例的規定,政府既可以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也可以申請法院強制拆遷。而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統計,近幾年來,行政強制拆遷的比例平均為0.2%左右。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于2009年8月28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行政強制法(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十三條的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排除了行政法規設定強制執行的可能性。

  因此,本次徵求意見稿規定由政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取消了行政強制拆遷。這樣規定,有利於加強對基層政府徵收補償活動的制約,有利於減少在房屋徵收與補償中的矛盾。

  對於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徵收活動,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表示,按照現行的法律制度,集體土地徵收是由土地管理法調整的,因此,對於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徵收活動,國務院法制辦將會同有關部門繼續抓緊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