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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遷條例再次徵求意見 擬取消行政強拆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16日 02: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絡電視臺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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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徵收補償條例第二次徵意見  

     【核心提示】 12月15日,國務院就新拆遷條例再次徵求意見。根據意見稿,行政強制拆遷將取消,須由政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同時規定補償不低於市場價、拆遷不得使用暴力手段、明確取消開發商拆遷資格、回遷須回原地或附近等。

    時隔近一年,經過修改後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昨日再次全文公開徵求公眾意見,截至本月30日。

    今年1月29日,國務院法制辦曾就條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同一個立法項目,兩次公開徵求意見在行政法規立法中極為少見。

    取消行政強制拆遷,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金額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産的市場價格。建設單位將禁止參與搬遷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採取暴力、脅迫以及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昨天,國務院法制辦公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次公開徵求意見稿》並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以在2010年12月30日前,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或者通過信函、電子郵件方式(fwzs@chinalaw.gov.cn),對“新拆遷條例”發表意見。

  焦點一:七種情形可徵收房屋

    ●關鍵條文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設施建設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為改善住房困難家庭居住條件,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國家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的需要;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前款規定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人民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修改點:危舊房改造 需經市縣級人大審議

    二次徵求意見稿將徵求意見稿有關危舊房改造“需經90%被徵收人同意和補償方案需徵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徵收人的同意、補償協議簽約率達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的規定,修改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經市、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焦點二:補償金不低於市場價

    ●關鍵條文

    第十四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産停業損失的補償。

    第十七條 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選定。被徵收人選定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的具體辦法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規定。

    修改一:補償不低於 類似房産價格

    二次徵求意見稿將原來的“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徵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結構、新舊程度、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産市場評估價格確定”。明確規定為“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金額,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産的市場價格”。

    修改二:符合條件者 不輪候保障房

    二次徵求意見稿規定,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就是説,政府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被徵收人除給予補償外,還應優先安排被徵收人享受住房保障,使其不再等待輪候保障房。此外,二次徵求意見稿還規定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産權調換的,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在二次徵求意見稿中,將停産停業損失給予“適當補償”細化為“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産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停産停業損失的補償,具體辦法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規定。”

    修改三:違法改擴建 認定不予補償

    針對於“突擊蓋房多得補償”的行為,此前的徵求意見稿認為,違法建築原則上不予補償,特別是公告徵收範圍之後新建、擴建、改建房屋,是被徵收人投機取巧、侵佔公共利益的非法行為,給予補償,于法于理不合,對納稅人和其他守法的被徵收人不公平。但有些由於歷史原因形成房屋手續不全的,應當先由有關部門進行認定、處理。因此,二次徵求意見稿規定,政府在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對徵收範圍內未經依法登記的建築予以認定、處理。處理後確認為違法建築的,不予補償。

  焦點三:補償方案須徵意見

    ●關鍵條文

    第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擬定房屋徵收範圍、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風險評估,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論證,並將房屋徵收範圍、徵收補償方案予以公佈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少於30日。

    修改點:被徵收人意見應聽取

    二次徵求意見稿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根據被徵收人意見,對房屋徵收範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修改,並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房屋徵收決定,須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政府應當將房屋徵收決定及時公告。

    二次徵求意見稿還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被徵收房屋的調查結果和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全體被徵收人公佈。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政府作出補償決定。

  焦點四:建設單位禁拆遷

    ●關鍵條文

    第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機構,承擔本行政區域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機構應當在委託範圍內承擔具體工作,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脅迫以及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修改點:

    徵收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按照現行規定,建設單位是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託拆遷單位實施拆遷,由於拆遷速度和建設單位、拆遷單位的經濟利益相關,容易造成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矛盾激化。這是由當時的歷史條件所決定的。

    二次徵求意見稿在規定“政府是徵收補償主體、取消建設單位拆遷”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機構,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機構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焦點五:政府申請法院強拆

    ●關鍵條文

    第二十五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補償決定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按照補償決定,對被徵收人先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産權調換房屋、週轉用房。

    修改點:

    取消行政強制拆遷

    按照現行條例的規定,政府既可以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也可以申請法院強制拆遷。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統計,近幾年來,行政強制拆遷的比例平均為0.2%左右,強制拆遷過程中出現的惡性事件雖然是極少數,但必須高度重視。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于2009年8月28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行政強制法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十三條的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排除了行政法規設定強制執行的可能性。據此,二次徵求意見稿規定,由政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取消了行政強制拆遷。這樣規定,有利於減少在房屋徵收與補償中的矛盾。

  專家解讀

    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是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關於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進行審查的建議》的北大法學院五名學者之一。昨晚他在第一時間接受了人民網的專訪。姜明安提出,這份文件有四個方面需要改進:

    首先,沒有將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納入到這個條例裏。“現在城市拆遷的矛盾不是主要的,城市土地的開發已經趨於完成。現在的主要矛盾在農村。如果集體土地沒有納入到這個條例管轄的範圍,那拆遷的主要矛盾實際上就沒有解決。”

    其次,法院強拆代替行政強拆使得法院執行有難度,而且有損法院形象。“應該由法院作出裁定,由政府執行。”

    再次,二次徵求意見稿沒有規定起訴期間停止強拆。“根據我國的行政訴訟法,訴訟期間拆遷是不停止的。很有可能官司還打著,房子都拆掉了。”

    最後,姜明安還認為把第一稿中的“因危舊房改造需要徵收房屋的,須事先進行民意徵詢,經90%以上被徵收人同意,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規定取消是個退步。“現在第二稿修改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規劃,經市、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也就是説,原居民沒有發言權了,還是政府有發言權,我覺得不合適。還應該讓居民有發言權,讓居民説改造還是不改造。”

  律師説法

  “危舊改建”應嚴格限制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丁金坤昨天發文認為,新拆遷條例(即《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公開徵求意見稿,其中第八條規定,“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丁金坤表示,第八條界定了七種公共利益,其中第四款:為改善住房困難家庭居住條件,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第五款: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我們認為第四、第五是個新馬甲,也是一個新口袋,以後的拆遷都會套在其中,應該去掉這兩條。如果不能去掉第四條、第五條,那麼應該予以嚴格限制,不能寬泛解釋。”

  權威解讀

  公共利益界定必須考慮國情

    據新華社電 徵收範圍的確定即公共利益的界定,一直是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按照憲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的規定,徵收城市房屋和農村土地房屋,應當基於“公共利益”需要,但對“公共利益”的範圍,沒有具體規定。

    國務院法制辦表示,公共利益的界定,必須考慮國情。不能以是否採用市場化的運作模式作為界定公共利益的標準。不能因醫院、學校、供水、供電、供氣、污水和垃圾處理、鐵路、公交等收費就否認這些項目的公共利益屬性。只要對被徵收人按照房地産市場價格給予公平補償,公共利益和被徵收人的利益就不會對立,而是可以統一的。

  網友熱議

  稱讚進步 期盼細則

    徵求意見稿公佈後,引起網友熱議,大家紛紛表示“是質的進步”、“希望能夠儘快實施。”同時很多網友也期待和呼籲出臺更加詳細的實施細則。一位網友提出,目前北京部分“城中村”還存在老少三代同住20平方米的小房子的現象。“按市場價每平方米兩萬多元,如果貨幣補償40多萬元,去哪買房?像這種情況政府是不是有其他政策?”(據《北京晨報》)

     【熱點解讀】

     “新拆遷條例”第二次公開徵求意見 行政強制拆遷擬取消

    上次徵求意見稿有關危舊房改造需經90%被徵收人同意和補償方案需徵得2/3以上被徵收人的同意、補償協議簽約率達到2/3以上方可生效的規定,本次被修改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經市、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我國擬立法規定徵收補償金不得低於市場價格

    國務院法制辦15日公佈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次公開徵求意見稿)》,意見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金額,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産的市場價格。

     新拆遷條例二次徵求意見稿界定7類公共利益情形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15日在其網站全文公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次公開徵求意見稿)》,二次徵求意見稿對廣受各界關注的房屋徵收中公共利益範疇作出明確界定。

    (編輯:唐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