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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遷條例二次徵求意見稿界定7類公共利益情形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15日 18:2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絡電視臺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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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網絡電視臺綜合消息:國務院法制辦公室15日在其網站全文公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次公開徵求意見稿)》,二次徵求意見稿對廣受各界關注的房屋徵收中公共利益範疇作出明確界定。

  據了解,在第一次徵求意見稿公佈後,公共利益的界定就一直是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意見主要集中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主張對公共利益的界定不宜過寬。如國家重點扶持並納入規劃的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公共事業的最終用途可能具有商業性質,凡是具有營利性的項目都不應屬於公共利益。

  二是主張公共利益應當是所有公眾都能共享的權益,應該完全由國家財政投資建設,因此,收費的公路、教育、醫療、市場化運作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等都不應屬於公共利益。

  三是認為徵求意見稿對公共利益的七項規定還不夠全面,實施城市總體規劃,為城市發展和建設進行的重大工程,由政府組織或者主導的住宅小區、經濟工業園區、商業街區等城市建設,都屬於公共利益。

  四是危舊房改造不好界定,應當對危房和舊房進行區分,也有意見提出危舊房改造中存在商業開發,不屬於公共利益。

  結合以上意見,二次意見稿明確,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設施建設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為改善住房困難家庭居住條件,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國家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的需要;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次徵求意見稿提出,前款規定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人民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視頻:王壹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