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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成網友稱婚房屬共有 近半指婚前公證無情(圖)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18日 06:1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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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成網友:婚房屬共同財産 近半網友:婚前公證太無情

  最高法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出臺後,本報聯合多家網站進行問卷調查,近七百名網友接受調查

  本報訊 (記者蔣幸端)《最高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釋徵求意見》出臺後,引起了社會的關注,《廣州日報東莞新聞》聯合東莞房訊網、焦點搜房網、房掌櫃、陽光房産網進行問卷調查,在接受調查的679名網友當中,約75%的網友認為,男方婚前購買的婚房應該屬於夫妻雙方共同所有。此外,約60%網友認為婚前財産公證可以理解,但是僅35%左右網友表示自己會接受婚前財産公證,網友們認為,結婚後是過一輩子的事情,做財産公證太不合情理。

  焦點1

  能否接受婚前財産公證?

  您如何看待婚前財産公證?63.2%的網友表示婚前財産公證很正常,可以理解,而22.4%的網友則認為夫妻雙方信任度低,感情不好。

  但是對於自己是否會進行婚前財産公證問題,僅35.48%的網友認為自己會接受婚前財産公證,而47.58%的網友並不認同,網友們認為,結婚是一輩子的事情,婚前分清財産太不合情理。16.94%的網友認為婚前財産公證要先看情況再決定。

  網友冬山認為,財産公證是好事,現在的人衝動結婚又衝動離婚,冷靜分手對兩邊都有好處,不然糾結著分財産,本來能成朋友的人也要反目成仇了。

  焦點2

  婚前購房該歸誰所有?

  許多人認為,購買婚房是男方的責任,在調查中記者也發現,75%的網友認為,男方購買的結婚用房,應該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16.13%的網友認為,男女雙方應該平均分配出資購房,僅5.56%的網友認為誰購買的歸誰所有,而3.23%的網友則表示要看情況再決定。對於“婚前您願意和男友(女友)一起買房嗎”,65.32%的網友表示願意,而34.68%的網友則認為,買房是男方的事情,不願意一起購買。

  此外,49.59%的網友不認可婚前個人首付、貸款的房子歸夫妻一方所有,網友們認為,大部分的還款是婚後還的,這些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産,即使婚前付了首付,房子也應該是夫妻雙方所有。而47.97%的網友則認可這一觀點。

  焦點3

  婚前財産如何分割?

  男女朋友之間的財産公證接受度比婚前財産公證要高。在“戀人購買的房産是否應該進行公證”的問題當中,45.16%網友認為,即使是同居戀人關係,雙方的房産也應該進行公證,這樣比較公平。而22.58%的網友則認為,不應該公證,認為公證會傷感情,此外,29.84%的網友則認為看情況決定,如果雙方經濟條件相差較大,就應該公證。

  一對戀人分手了,財産應該如何分割是一個大問題。42.54%的網友認為,誰付錢的就歸誰所有,而26.87%的網友則聲稱財産應該平均分配。

  焦點4

  如何保障婚前財産?

  如何保障自己的婚前房産?38.71%的網友認為最好是進行婚前財産公證,而35.48%的網友則認為婚前就應該約定房産為雙方平均分擔,這樣就不會存在財産分割糾紛。網友李先生認為,目前許多家庭實行AA制,婚前婚後都可以實行AA,共同承擔家庭生活費用,這樣比較公平。此外,11.29%的網友則表示自己會儘量在婚前付完全款,12.9%的網友則稱,會把自己的房子登記在父母或者其他親人名下。

  焦點5

  “分手費”該不該給?

  此外,對於婚姻“小三”索要分手費,41.46%的網友認為不能給,這是鼓勵傍大款行為;而26.02%的網友則支持給“小三”分手費;另外32.52%的網友則認為可以看情況來解決“小三”問題。

  網友聲音

  

  新規定更公平公正

  一名網友:不動産是婚前一方獨資買的,離婚另一方沒有份,是公平公正的表現。此外,父母贈與屬於出資人子女單方所有的説法也是合情合理的,父母贈予誰就是誰的,如果是女方父母贈予的,男方也沒有份,公平,也就是説提倡誰出資,誰得益。分家産不應該是女人結婚的目的,這個法律也體現了這物業該是誰的就是誰的,婚姻也不能令其性質改變了的公平性。

  

  變相保護了“小三”?

  網友“麥霸007”:我和女友都沒有什麼經濟基礎,年前雙方家裏商量給錢一起買房,女友家出得多一些,現在《婚姻法》徵求意見出來後,女友發來短信説要等《婚姻法》確定後再買房子結婚。如此規定,顯然有利於實際購房的一方。打個很簡單的比方,如果老公條件比較好,妻子在家裏生兒育女,但是財産全部是老公的,如果哪一天,家裏來了個“小三”老公豈不是可以毫無顧忌地將妻子拋棄了?

  新聞回顧

  16日,《最高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釋徵求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出臺,提出婚前個人首付和貸款的房子屬於個人所有,父母贈送房産屬於夫妻一方個人所有;此外《意見》還明確指出,“小三”要分手費法院不予支持。

  《意見》第十一條做出明確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産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産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不動産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可將該不動産認定為不動産權利人的個人財産,尚未歸還的部分貸款為不動産權利人的個人債務。

  《意見》第八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産,産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該不動産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産。

  對婚外同居關係的補償問題,《意見》第三條明確指出,婚姻一方與第三方也就是通常所講的“小三”達成的分手協議,將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