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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釋保護原配 不支持"二奶"索取青春費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17日 08: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絡電視臺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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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最近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三)》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最新解釋”) 【全文】 ,近些年的婚姻熱門話題———房産、孩子、外遇等全部涉及。本報邀請了新聞律師團成員、重慶潛衛律師事務所何桐雨律師為您進行詳細的解讀。(本版稿件由記者 王明 采寫)

您對婚姻法司法解釋徵求意見稿的看法    (總得票數:Loading
1.您支持“小三”索要“青春損失費”嗎?
支持 不支持 説不清  
2.您支持原配起訴討回“小三”的“青春損失費”嗎?
支持 不支持 説不清  
3.女方單方面墮胎,您是否支持男方索賠?
支持 不支持 説不清  
4.男方出首付,女方還貸,離婚後房子應歸哪方所有?
男方 女方 雙方分割 説不清

  第三者

  “小三”可以索要“青春損失費”嗎?

  不能,即便給了對方,原配也可以起訴討回

  最新解釋: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係約定了財産性補償,一方要求支付該補償或支付補償後反悔主張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當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財産權為由起訴主張返還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理。

  解讀:非法的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即便“小三”得到承諾會有“青春損失費”等,只要對方反悔,就不能拿到補償。而相反,即便是“小三”從情人那裏獲得了車子房子,對方的原配也有資格當原告起訴,要回全部或者大部分。

  生育權

  女方單方面墮胎,男方能否索賠?

  不能,但可以以此為理由起訴離婚

  最新解釋: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生育問題發生糾紛,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經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應准予離婚。

  解讀:現有《婚姻法》對生育權並未單獨作出規定或説明。這一司法解釋實際上放寬了因生育權引發爭議離婚的門檻。

  房産

  婚前貸款買的房子是個人財産嗎?

  歸個人,但離婚時婚姻存續期間共同還貸部分要補償

  最新解釋: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産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産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不動産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可將該不動産認定為不動産權利人的個人財産,尚未歸還的部分貸款為不動産權利人的個人債務。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由夫妻共同財産還貸部分,應考慮離婚時不動産的市場價格及共同還貸款項所佔全部款項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動産權利人對另一方進行合理補償。

  解讀:自己交首付還房貸,離婚後另一方卻分走一半,這是“恐婚族”最大擔憂。如此規定,利於保護實際購房者。

  父母給子女買的婚房算不算共同財産?

  不算,視為給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

  最新解釋: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産,産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該不動産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産。

  解讀:現實中很多父母出資給子女購房用於結婚,如此規定解決了不少後顧之憂。

  共有房産被配偶私賣,能要回來嗎?

  不能,但離婚時可以請求賠償

  最新解釋:登記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登記,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該房屋屬於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造成另一方損失的,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解讀:只要不是生活居住必需的房子,夫妻一方賣了,另一方就要不回來了,只能在離婚時向對方索賠。

  男友答應送房子,白紙黑字有效嗎?

  不一定,除非辦理公證或已經辦理産權轉移登記

  最新解釋: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産贈與另一方,一方在贈與房産的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經辦理公證的除外。

  解讀:戀愛時的“送房送車”承諾,即便是白紙黑字簽了,也不一定能得到法院支持,除非辦理公證或已經辦理了産權轉移登記。

  財産分割

  婚前買的股票婚後漲了,收益歸個人

  最新解釋: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産在婚後産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應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産。

  解讀:舉個例子,夫妻一方婚前買的股票在婚後漲了,收入應屬一方所有。而以前一直視為是夫妻共同財産。

  有些財産離婚時分不到,今後還有機會

  最新解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産,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該遺産中夫妻共有份額的,人民法院不予處理。離婚後,繼承人之間分割遺産,另一方請求分割原配偶繼承所得部分財産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讀:例如,配偶的父母去世時,遺産並未進行分配,離婚時就無法要求分割這部分財産。若離婚後,原配偶又分得了這部分遺産,則可要求重新分割。(據《重慶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