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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轉戶農民宅基地補償最低每畝9.6萬元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11日 20:3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華龍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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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華龍網11月10日13時40分訊 《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農村土地退出與利用辦法》的出臺,引起了不少轉戶農民的關心。哪些行為屬於本次土地退讓的範疇?轉戶農民是否必須退出宅基地?退出宅基地和房屋後,又將得到哪些補償?今日,重慶市國土房管局針對該《辦法》做了詳細的政策解讀,為廣大轉戶居民解疑釋惑。

  一、《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農村土地退出與利用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擁有合法農村住房及宅基地的農村居民,按照戶籍管理相關規定自願退出其農村住房及宅基地轉為城鎮居民的,其農村住房及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範圍內的構(附)著物(以下簡稱“宅基地及建(構)築物”)的退出與利用,適用《辦法》。

  二、過去已經轉戶,宅基地及農房沒有退出,是否享受本次戶籍制度改革退地政策?

  根據渝辦發〔2010〕203號文件第七條規定:“符合《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渝府發〔2010〕78號)規定的準入條件、自願轉為城鎮居民的農村居民為本辦法規範的農村土地退出對象”的規定,過去已經轉為城鎮居民且在農村擁有宅基地及農房的,現申請退出宅基地及農房,不納入本次戶籍制度改革退地的政策範圍,但可按我市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復墾相關規定,向當地鄉鎮國土所申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復墾,獲得規定的相應補償費用。

  三、宅基地退出與利用遵循哪些原則?

  宅基地退出與利用應遵循以下原則:

  (1)統籌規劃原則。總體設計,分類規劃,統籌城鄉土地利用。

  (2)依法自願原則。農村宅基地退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充分尊重農民意願。

  (3)合理補償原則。應當給予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的農民合理補償,充分保障農民的財産、居住等各項權利。

  (4)統一管理原則。退出的宅基地應當統一管理,分類合理利用。

  (5)用途管制原則。農村宅基地的退出與利用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鎮規劃。

  四、農村宅基地退出後,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是否改變?

  農村居民自願轉戶退出的宅基地,其集體土地所有權不改變,仍然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五、農村宅基地退出的對像是誰?

  農村宅基地退出的對像是指符合《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渝府發〔2010〕78號)規定的準入條件、自願轉為城鎮居民的農村居民。

  六、農村居民轉戶後,是否必須退出宅基地?

  農村土地退出遵循依法自願的原則,轉戶與退地是相互獨立的環節,退地不是轉戶的前提條件。農村居民轉戶後,可以根據自己意願退出宅基地,也可以繼續保留宅基地。

  七、農村居民自願轉為城鎮居民退出宅基地及房屋有哪些補償?

  本次戶籍制度改革中,農村居民整戶轉為城鎮居民,退出宅基地及農房可獲得以下補償:一是房屋和地上構(附)著物補償費,參照同時期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發佈的徵收農村房屋及其地上構(附)著物補償標準,對農村房屋及地上構(附)著物所有權人給予補償;二是宅基地使用權補償,參照同時期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發佈的土地補償費標準,對原農村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三是購房補助,參照地票價款政策,對退出宅基地的農戶給予購房補助。

  對本次戶籍制度改革中自願退出宅基地及農房的農戶,平均補償(助)費用為每畝不低於9.6萬元;農戶參與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復墾項目中工程施工的,還應取得相應費用。

  八、申請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要經過哪些程序?

  轉戶居民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按照申請、審核、審批、實施的程序辦理:

  (1)經入戶地公安部門審批辦理轉戶手續的居民,可持《辦法》規定的相關要件向戶口遷出地鄉鎮(街道)國土所提出退地申請。

  (2)鄉鎮(街道)國土所對農戶的相關條件和資格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在所在村民小組(社)張榜公佈後由農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整治機構簽訂《自願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協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申請材料轉報區縣(自治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3)區縣(自治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登記造冊管理,並報送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審批。

  (4)經批准後,轉戶居民應按照協議約定的退地時限及時交付宅基地及建(構)築物,同時獲得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的補償費。

  九、申請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應提交哪些要件?

  (1)自願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申請表;

  (2)農村房地産權證;

  (3)轉戶居民家庭戶口簿及家庭成員身份證明材料;

  (4)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戶退地的書面意見;

  (5)在城鎮有合法穩定(固定)住所的證明材料;

  (6)遷出地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出具的轉戶確認通知書。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十、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3年過渡期結束後是否可以保留宅基地?

  我市戶籍改革政策中對轉戶居民宅基地的退出設定了3年過渡期,允許轉戶居民3年內繼續保留宅基地使用權及收益權。過渡期結束後,可繼續按照依法自願的原則處置宅基地,不強制轉戶居民退出宅基地。

  十一、農村居民轉戶進城後,可享受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嗎?

  符合城鎮保障性住房準入條件的轉戶農村居民,轉戶進城後可納入保障性住房的保障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