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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要讓央企多繳“紅利”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05日 07: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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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日報消息:(新華社記者 陳玉明 徐 蕊)3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從2011年起,將5個中央部門(單位)和2個企業集團所屬共1631戶企業納入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施範圍,並適當提高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比例。

  央企向國家上繳的國有資本收益,即俗稱的“紅利”。有關專家認為,此舉將強化央企“全民所有”的性質,有利於推進收入分配改革,有利於規範央企經營、抑制央企盲目投資。對於央企上繳的紅利,國家應統籌規劃,用於充實社保基金、搭建公共研發平臺等公共服務性支出。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是國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國有資本收益,並對所得收益進行分配而發生的各項收支預算。2007年9月,國務院發佈《關於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標誌著我國開始正式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

  但是,當年財政部、國資委定下的試行範圍,僅包括國資委所監管企業和中國煙草總公司,金融企業和鐵路、交通、教育、文化、科技、農業等部門所屬中央企業均未納入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試行範圍。

  國家行政學院決策諮詢部研究員王小廣説,國資委以外其他中央部門所屬企業與國資委所屬央企性質是一樣的,都應該上繳紅利。“像幾家大的金融企業,每年盈利非常多,為什麼不能上繳一部分呢?”

  “擴大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施範圍,讓更多的央企上繳紅利,並提高上繳比例,這是國家作為國企所有者的權益的體現,是公有制的體現。”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副所長劉尚希説,“通過上繳紅利,用於公共服務,這是理所應當的,否則這部分財富只能被部分人佔有和享受。”

  事實上,與央企實現的利潤總額相比,當前央企上繳的紅利依然只是很少的一部分。目前上繳紅利的央企,上繳比例分三檔,第一類是具有資源性特徵行業企業,上交比例為凈利潤的10%;第二類為一般競爭性行業企業,上交比例為凈利潤的5%;第三類為國家政策性企業,從2007年起暫緩3年上交或者免交。

  據統計,2007年至2009年,共收取央企國有資本收益1572.2億元,其中2007年139.9億元,2008年443.6億元,2009年988.7億元(包括電信企業重組專項資本收益600億元)。2010年,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預計421億元,加上上年結轉收入19億元,合計440億元。

  “央企紅利上繳比例偏低,留下來的利潤太多,一些央企員工待遇又太高,致使老百姓意見很大。提高央企紅利上繳比例,有利於推進收入分配改革。”王小廣説。

  央企紅利上繳比例應該有多高呢?王小廣認為,從理論上講,在滿足央企可持續發展需要的基礎上,在保證央企職工收入達到或稍高於社會平均水平的前提下,央企的利潤應該大部分上繳,“當然,考慮到可操作性,可能得定個比例。”

  上繳的多了,央企自己留下來的就少了。“這也有利於規範央企經營,免得央企手頭錢太多了花不掉,結果去盲目投資,比如前兩年一些央企大肆進入房地産行業,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王小廣説。

  國資委研究中心諮詢部部長張春曉認為,央企不能僅僅考慮經濟效益,更要考慮社會效益,“作為全民企業,央企應該為國家多作貢獻。國家可以把央企上繳的紅利用來充實社保基金,搭建公共研發平臺,推動節能減排和産業結構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