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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稱我國村官缺少監督致損農事件日漸增多

發佈時間:2010年09月25日 06: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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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級財務管理混亂,“村官”在直接掌管村民各項利益的同時卻沒有受到有效監管。這直接導致近年來“村官”在履職過程中,常常出現侵害村集體財産和補償救助款項、收款入不敷出、違規提款、騙領各類專款和補償款項等違法犯罪行為,損害農村集體和農民的利益。

  在日前發佈的《中國農村法治熱點問題研究》報告中,研究者特別呼籲,應加強村級財政監控,強化農村集體資産管理。

  這份報告是由北京致誠農民工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在全國22個省的74個行政村進行廣泛調研後形成的。報告列舉了當前我國農村法治八大熱點問題,包括農村宅基地房屋買賣問題、農村環境污染問題、農民的土地權益問題、村級財務監管問題、“小産權房”立法困境、農村輟學問題等。

  宅基地權益訴訟逐年增多

  報告指出,近年來因農村宅基地引發的訴訟量呈逐年上升趨勢。

  “由於農村有很多拆遷行為,拆遷後農村居民可以獲得較高的補償,加之我國禁止城鎮居民購買農村宅基地房屋政策的相繼出臺,許多原本已經履行完畢的農村宅基地房屋出賣人紛紛到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原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並要求買受人返還房屋。”北京致誠農民工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説。

  從報告調研結果來看,由於此類案件目前還沒有統一的審判標準,以及“農村宅基地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買受人需要向原房屋出賣人返還房屋”這一司法導向,使許多潛在糾紛大量涌現。據佟麗華介紹,“以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法院為例,2006年該類案件只有1起,2009年前9個月就接到此類案件7件。北京市通州區宋莊鎮畫家村農民馬海濤起訴畫家李玉蘭案勝訴後,畫家村農民討房的訴訟案件形成了13起。”

  佟麗華説:“同時,由於法院在認定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買受人向出賣人返還房屋時,多數房屋已經經過了買受人的翻建、改建、裝修,原房屋無法返還,房屋增值部分的差額不好計算,買房人的利益難以保護,司法判決往往難以使糾紛得以平息。”

  佟麗華建議制定《農村房屋管理法》,通過立法確立農民宅基地建設房屋的審批、監管、確權等基本制度。

  針對當前多種多樣的徵地補償安置模式,如一次性貨幣補償安置、重新擇業補償安置、農業生産安置等,報告建議為了盡可能滿足農民需要,可以在貨幣補償基礎上,進一步建立全國統一的、強制執行的社會保障補償方式,這樣不僅能夠讓農民獲得眼前補償,也能為其提供長遠的生活和醫療保障。

  “還可以考慮在開發環節建立起農民有效參與、公平分享收益的集體土地開發制度,充分保障農民的利益。”佟麗華説。

  設立環保法庭應對農村環境問題

  報告蒐集了2007年至2009年被媒體報道的100件發生在農村的環境污染事件,並通過對事件發生時間、區域、受害人狀況、污染源等方面的分析提出建議,當前仍需加大對城市污染向農村轉移的遏制力度。

  “在城市化進程當中産生的大量垃圾一直是個‘大難題’。目前,我國大部分城市垃圾只能通過焚燒、填埋來處理,尚未實現循環再利用,並常常最終間接轉移到了農村。”北京致誠公益環境項目主管劉曉穎説,“在垃圾的轉移過程中,由於受資金、技術、利益等方面的影響,一些城市甚至未經處理便傾倒在農村的田野、坑塘地帶,對農民的環境權益造成了損害。”

  報告顯示,“政府環保意識薄弱,對污染現象缺乏足夠重視,以及農村環境基礎設施建設不足”是引發農村環境問題的三大重要因素。報告建議適當提高排污費用徵收標準,以達到污染者的“懲戒”效果。

  “在我們蒐集的100個案例當中,針對污染企業的處罰措施主要以整改、關停、搬遷為主,而對處罰、責令污染者對受害人進行經濟賠償和環境進行修復等方面則顯得相對薄弱。”佟麗華説,“在此次調研的案件中,賠償數額最大的案件是2008年陽宗海砷污染事件,被告單位因犯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被判處罰金1600萬元人民幣。但是即使這樣的數額,對預計‘長達三年耗資數十億’的恢復治理來説,仍然是‘杯水車薪’。環境污染案件的處罰力度必須與污染治理費用挂鉤,才能使污染者真正意識到造成危害的代價。”

  報告特別建議,在農村地區設立環保法庭和環境審判庭,更加專業地解決環保糾紛。

  “由於環境問題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在法律適用中也和普通案件有諸多不同,農民在環保訴訟上面臨‘立案難、取證難、訴訟成本高’等難題。”劉曉穎説,“設立環保法庭,通過環境案件的巡迴審判、法官主動調取證據、採用懲罰與環境修復相結合的裁判等方式,推動農村環境改善,切實解決農村環保問題。”

  “村官”損農現象日漸增多

  據民政部發佈的《2009年度全國民政事業發展統計報告》顯示,截至2009年年底,我國共有村委會59.9萬,村民小組480.5萬個,村委會成員234萬人。

  “按照這些數據推算,僅村委會成員和村民小組長就超過700萬人。‘村官’隊伍履職的好與壞,將直接影響我國廣大農村地區的發展和農民群眾的生活。”佟麗華説。

  報告顯示,近年來,“村官”作為農村基層事務管理者,履職過程中涉及的經濟利益也越來越多。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數據顯示,在2008年全國立案偵查的涉農職務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中,農村基層組織人員有4968人,佔總數的42.4%。”

  報告稱,“村官”財務問題主要集中體現為直接侵害村集體財産和補償救助款項、收款入不敷出、違規提款、騙領各類專款和補償款項等幾種方式。

  報告分析指出,村級財務管理混亂,“村官”在直接掌管村民各項利益的同時卻沒有受到有效監管,這是“村官”貪腐的主要原因。

  “在報告收集的50起村官職務犯罪案件中,涉及農村集體財産和各類款項的,幾乎沒有一起體現出村財務管理中應有的秩序及規範。比如2001年江蘇省某村職務侵佔案中,涉及了村主任、支書、副主任等5名主要‘村官’,通過取收款不入賬的方法,侵佔集體財産總計近20萬元。”佟麗華説。

  “村級財務管理缺乏有序及規範,首先表現在相關人員實際操作中不執行已有的基本財務制度。比如深圳平湖村主任貪污案發時,辦案人員從村委會辦公室發現幾麻袋‘賬本’,裏面全是該村委會主任簽字的白條。”佟麗華稱,“預防和治理村級財務問題首先要通過村務公開來約束‘村官’職權與履職;其次應通過健全審計、行政監督、司法救濟等保障村務公開得以落實;還應當通過建立規範的分類財務管理和監督制度,嚴格管理村集體和村民應得財産。”

  佟麗華建議,村級財務應當按照財産性質分為兩塊,分別採取不同的管理模式,其一是國家撥付給農民的補貼、救濟等應該直接發放給農民的款項;其二是村集體管理支配的財産,包括村務活動、公共建設、徵地補償安置中集體管理部分、村集體經營資産等等,針對集體資産要建立規範有效的財務管理制度。

  “值得肯定的是,近些年各地在加強村級財務管理與監控方面開展了改革和探索,其中的典型做法就是‘村賬鄉管’,種種改革都是為了使村集體財産的管理制度規範化、嚴格化,提高村民對村級財務的參與程度,對於規範村級財務有積極意義。”佟麗華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