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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制定人民調解法 及時解決民間糾紛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28日 20:2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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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

  中新網北京8月23日電 (記者 周兆軍 郭金超)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28日下午經表決,通過了人民調解法。該法第一條規定:為了完善人民調解制度,規範人民調解活動,及時解決民間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人民調解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紛爭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被國際社會譽為化解矛盾的“東方經驗”。目前全國共有人民調解組織80多萬個,人民調解員490多萬人,形成了覆蓋廣大城鄉的人民調解工作網絡。

  隨著中國社會結構、利益格局的變化,人民調解法律制度在組織規範、程序規範和協議效力等方面,都需要通過立法進一步完善。為此,人民調解法規定,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全國的人民調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的人民調解工作。

  該法規定,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

  該法規定了人民調解員的行為規範:人民調解員在調解工作中有偏袒一方當事人的,侮辱當事人的,索取、收受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洩露當事人的個人隱私、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推選或者聘任單位予以罷免或者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