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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收任何費用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28日 19:0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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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

  新華網北京8月28日電(記者周英峰、崔清新)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這部法律明確,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

  法律指出,為了完善人民調解制度,規範人民調解活動,及時解決民間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法律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當遵循下列原則:(一)在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二)不違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三)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而阻止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法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人民調解工作所需經費應當給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對有突出貢獻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據了解,人民調解法將於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