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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調解員不得洩露當事人個人隱私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28日 18:5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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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

  新華網北京8月28日電(記者周英峰、崔清新)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這部法律明確,人民調解員在調解工作中不得洩露當事人的個人隱私、商業秘密。

  法律規定,人民調解員在調解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推選或者聘任單位予以罷免或者解聘:(一)偏袒一方當事人的;(二)侮辱當事人的;(三)索取、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四)洩露當事人的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的。

  法律規定,人民調解員由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和人民調解委員會聘任的人員擔任。人民調解員應當由公道正派、熱心人民調解工作,並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識的成年公民擔任。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人民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

  法律明確,人民調解員從事調解工作,應當給予適當的誤工補貼;因從事調解工作致傷致殘,生活發生困難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必要的醫療、生活救助;在人民調解工作崗位上犧牲的人民調解員,其配偶、子女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撫恤和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