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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履職應有硬性規定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25日 03:5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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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昨天舉行分組會議,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了香港特區基本法的兩個附件草案:行政長官的産生辦法修正案(草案)和立法會的産生辦法和表決程序修正案(草案),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這兩個草案,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解釋、有關決定的規定。當天,還分組審議了代表法修正案草案。

  ●代表法修正案草案

  本報訊 (記者楊華雲)代表法修正案草案是18年來第一次修改。在昨日的分組審議中,針對草案規定“代表不脫離各自的生産和工作崗位”,陳斯喜委員分析,就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來説代表不是專職代表,是兼職代表,但是具體到每一位代表的各自情況又很不一樣,很多代表都有自己其他的工作崗位,但也有相當一部分代表已經脫離了原來的工作崗位。

  他擔心“代表不脫離各自的生産和工作崗位”將來執行起來會引起誤解,“有可能出現有的代表拿這條規定不肯退出原來崗位”。他建議,法律上不要作這樣的表述,否則執行起來比較麻煩。

  領導代表多不利監督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袁昌玉提出了7條修改建議。針對有的代表在人代會閉會期間很少甚至不參加履職活動,她認為,作為代表應當參加履職活動,即使工作忙,也要有硬性規定,“比如一年要參加三分之一、四分之一,對選民有一個交待。”

  對於官員代表多的問題,她承認領導當代表,其素質、了解情況方面、看問題方面比一般代表好,但是隨著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層代表的培訓,代表素質在不斷提高。更為關鍵的是,領導代表多,從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看,對發揮人大監督作用不是太合適。

  此外,對代表退出機制,她建議對因故離開原選舉單位還擔任代表的,應在一定的期限內提出辭職。

  代表職務活動不得要贊助

  對於代表應當嚴格區分從事個人職業活動與執行代表職務的規定,方新委員建議按照中共中央轉發的《中共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關於進一步發揮全國人大代表作用,加強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度建設的若干意見》的規定,“代表執行職務活動,不得接受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或者個人出資贊助”。同時,各級人大也不應接受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或個人出資贊助。

  她批評“兩會”期間,“有人發些好煙好酒給代表,還有優惠買西服的票等等,這都是不應該的。”

  委員認為,調解協議是否具法律約束力值得商榷

  “避免人民調解司法化”

  ●人民調解法草案

  本報訊 (記者楊華雲)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第二次審議人民調解法草案,有委員認為,對於人民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尚需斟酌。

  草案第30條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倪岳峰委員認為,調解是一種民間解決糾紛的方式,調解協議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值得進一步商榷。調解的效力確實需要加強,但是應該保持人民調解的民間性,避免調解的司法化和行政化。他建議刪除關於“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表述。

  李連寧委員針對“達成調解協議以後,雙方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規定分析,調解雙方當事人已經達成了調解協議,在雙方沒有異議的情況下,沒必要再去向法院申請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

  他認為,該規定與第30條的規定是矛盾的。協議達成後,就已經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該按照約定履行。“既然已經有法律約束力,為什麼還要再去找法院來確認這個效力?如果需要法院再確認的話,就説明原來沒有效力才來確認的,多此一舉。”

  他建議,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後無異議,沒必要再去法院進行確認。在雙方就調解協議發生爭議時可以有兩種選擇,一方當事人可以就原糾紛向法院訴訟,或者可以由雙方共同向法院申請,對調解協議內容進行確認。

  全國人大常委會預工委建議,精簡歸併某些稅種

  稅改應提高生活費扣除標準

  ●稅改專題報告

  據新華社電 全國人大常委會23日聽取了常委會副秘書長王萬賓作的關於圍繞編制“十二五”規劃綱要開展專題調研工作情況的報告。其中,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在關於稅收制度改革的專題調研報告中建議,適當提高居民生活費用扣除標準。

  預工委在專題調研報告中還建議,精簡歸併某些性質相近、功能相似或重復徵收的稅種,增設有利於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調節居民收入分配的稅種;加強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健全稅收徵信體系,改革銀行現金管理制度,準確掌握居民實際收入,加強對企業高管人員收入監管;改革完善增值稅、營業稅、資源稅和消費稅制度;進一步健全稅收法律制度,爭取將規範各主要稅種的行政法規上升為法律;實現內外資企業稅收全面統一;按照“正稅清費”的原則,加快政府性基金和收費制度改革,大力清理各類政府性非稅收入,減輕企業和居民負擔。

  【場外聲音1】

  飆車不能與酒駕相提並論

  此次刑法修正案草案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遼寧省瀋陽市喜愛賽車的飆車族何威是瀋陽市一家外貿公司的老闆,他有一個愛好,就是喜歡極速運動。

  “我們玩車的時候一般會選擇路上沒人、車輛很少的時候,儘量不影響正在通行的車輛。”何威説,“只是一種愛好,因為沒有其他的地方,只能在路上開。”

  聽説這次刑法修正案草案擬將酒駕和飆車入罪,何威認為,酒駕入罪是無可厚非的,它危及到公共安全,但是飆車不應該一刀切。

  “有一些人純粹是為了瘋,在人多的地方開,這肯定不行。但是,像我這種情況,是很理性的,不會危及別人,法律讓我喪失了愛好我覺得不公平。”何威説,“如果真是這樣的話,這個城市應該有一個給大家玩車的區域,這樣就可以兼顧興趣和安全。”

  據了解,在歐美一些國家,對於飆車的行為,一方面是嚴厲禁止,但另一方面更多的是採取引導的方式,比如説在固定的時間和固定區域允許飆車。本報記者 邢世偉

***【新聞鏈結】***

 ■背景

  醉酒駕車、飆車等行為危害嚴重,人們對此深惡痛絕。調查顯示,2009年全國查處酒後駕駛案件31.3萬起,其中醉酒駕駛4.2萬起。 >>詳細

  草案

  23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增加規定,將醉酒駕車、飆車等危險行為入罪。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處拘役,並處罰金。>>詳細

  解讀

  北京觀道律師事務所律師程斌説,把危險駕駛行為寫入刑法,提高對這種行為處罰的力度,將人民群眾反響強烈、原來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調整的違法行為規定為犯罪,能夠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和預防犯罪行為發生。>>詳細

[視頻][酒駕擬入刑法]酒駕教訓慘痛 社會影響惡劣

媒體稱專項整治效微 各方期待“醉駕入刑”治本

 

  【場外聲音2】

  政府部門持假發票問題待解

  此次刑法修正案草案規定,持有偽造的發票,數量較大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今年6月,審計署審計長劉家義透露,審計署抽查56個中央部門已報銷的29363張可疑發票中,有5170張為虛假發票,列支金額為1.42億元。其中,8個部門本級和34個所屬單位在無真實經濟業務背景的情況下,利用虛假發票套取資金9784.14萬元,主要用於發放職工福利補貼等;12個部門本級和37個所屬單位對票據審核把關不嚴,接受虛假發票報賬4456.66萬元。

  對此,清華大學一位從事廉政研究的學者認為,刑法修正案主要針對自然人持有偽造發票定罪,但是對於政府部門或法人單位持有鉅額偽造發票如何定罪還沒有刑事規定,刑法修正案在這個方面應該進行補充。  本報記者 邢世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