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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稱專項整治效微 各方期待“醉駕入刑”治本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24日 05:2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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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

  8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草案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年以前,成都律師李剛和他的同事羅毅向全國人大常委會遞交了《立法建議書》,建議修改刑法,增加一項新的罪名——“飲酒、醉酒駕駛機動車輛罪”。

  儘管罪名與草案不同,但都是把原本由行政管理手段調整的違法行為犯罪化,李剛認為,這已經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他們的建議書做了“實質性的回復。”

  中國人民大學刑法學教授黃京平曾參與了草案的討論。他認為這條規定最大的價值在於,“可以預防因危險駕駛行為引發的更為嚴重的犯罪”。

  專項行動難治本

  最早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醉酒駕車案發生於2008年12月14日,四川男子孫偉銘在成都無證醉酒駕車,造成4人死亡,1人重傷。之後,2009年6月30日,南京男子張明寶酒後駕車連撞9人,導致5人死亡。

  一時間,酒醉駕車的行為如何規範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

  2009年8月15日,公安部開展4個月的嚴厲整治酒駕的專項行動,要求做到“四個一律”:對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一律暫扣駕駛證3個月;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一律拘留15日,暫扣駕駛證6個月;對一年內兩次醉酒駕駛的一律吊銷駕駛證;對法律法規規定有罰款處罰的,一律從重處罰。

  “四個一律”在當時被媒體評為最嚴厲的處罰措施,收效明顯。2009年,全國查處酒後駕駛案件31.3萬起,其中醉酒駕駛4.2萬起,酒後駕駛導致的交通事故和死亡人數比上年有所減少。

  然而,不少專家學者認為,專項行動並非治本之舉,很多酒駕人士仍有僥倖心理:只要沒有人死傷,15天的拘留期和幾百元或幾千元的罰款,都“不足為懼”。

  “拿罰款來説,最高2000元的數額並不大,很多人都不放在眼裏。”李剛説,很多人勸酒時都會説:“罰款沒關係,我給你出!”

  醉駕入刑的威懾作用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在行政處罰上區分了飲酒駕車與醉酒駕車。對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15日以下拘留和暫扣機動車駕駛證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實踐中,醉駕者只要沒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就無須承擔刑事責任,不過是行政處罰,震懾作用很有限。

  此次修正,從犯罪理論上來説,醉酒駕駛從“結果犯”變為“危險犯”,即只要行為造成了法定的危險狀態,就構成犯罪既遂。這就是説,只要醉駕者開車上路,就將承擔刑事責任。

  “醉駕入刑,我覺得能産生很好的效果。”記者採訪的一名交警表示,有一些駕駛員,他並不是自己要喝酒,而是在一些場合上被逼無奈,“這個條款要是寫進刑法,對杜絕酒駕非常有好處。”

  “負刑事責任對開車族影響還是挺大的,記到檔案裏,會影響求學就業。”北京市民李女士説,這樣很具威懾力。

  我國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CB19522-2004)認定酒後駕車標準的起點是0.2%%,即駕駛員的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20毫克。

  這樣的標準與其他國家相比,要寬得多,瑞典認定的比例為0.02%%,德國是0.03%,日本是0.05%,美國是0.08%。

  李剛呼籲,相關部門應參照國外的標準,對我國的飲酒駕車、醉酒駕車的認定標準從嚴修改。

  從司法解釋到法律修訂

  李剛認為,酒後駕車如果沒有發生事故,其後果是被交警查獲後交納小數額罰款,暫扣駕駛證,缺乏震懾力;如果發生事故,還要致人重傷以上才構成交通肇事罪,如果對受害人進行較好的賠償、安撫,還可以判處緩刑。

  “在我國,酒後駕駛機動車輛屢禁不絕的主要原因在於‘違法成本’過低,處罰太輕。”李剛説,我國的現行法律已不足以遏制酒後駕車,導致交通事故頻發。

  這個現象,最初是以最高人民法院頒發司法解釋的方式進行調整的。

  2009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了關於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指導意見及相關典型案例的通知。通知從主觀故意的角度區別了不同形式的醉酒駕車犯罪。如果行為人明知酒後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後繼續駕車衝撞,造成重大傷亡的,説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對此類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的,應依法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與此相比,此次草案將醉駕入刑,被各方認為是治本之策。

  黃京平認為,從注重調整結果到只要有危險行為就施以刑罰,調控點前置,是進入風險社會後刑法的主要變化,這也是世界各國通行的做法。

  日本的《道路交通法》除對酒後駕車者本人嚴加懲處外,還對提供酒水、車輛以及同乘人員實施處罰。對醉酒駕車者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萬日元以下罰款,並當場吊銷駕照,3年內不核發駕照;對醉酒駕車司機的同乘者和供酒人,也要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萬日元以下罰款。

  在法國,醉酒駕車造成他人重傷的,罰款可達3萬歐元,並處以3年至10年監禁。如果導致他人死亡,最高可判處10年監禁,罰款可升至15萬歐元,這還不包括與案件有關的相關民事賠償。

  “醉酒駕車是一種不負責任的行為,只考慮自己不考慮他人安危。”北京市民張先生認為,家庭用車越來越普及,這種危及公眾安全的行為應該被禁止。

  “我們在享受工業文明的物質成果同時,應該佐之以相應的行為守則。”黃京平表示,此次刑法修改,就是對時代需求做出的一種回應。

  本報北京8月23日電 記者 李麗 實習生 陳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