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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罷免人大代表未果 法工委官員解讀程序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20日 19:5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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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網北京8月20日電 (記者常紅)8月17日,杭州市下城區市民向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遞交了一份有64人聯名的公民申請書,要求罷免下城區人大代表趙之毅。19日,該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回應説,由於罷免申請提出者非原選區選民,且聯合署名的64人中不足原選區選民應達到50人的要求,故該罷免不成立被駁回。近日,湖南祁陽縣人大常委會宣佈兩名縣人大代表連續三次無故缺席,被終止代表資格。之前,湖南溆浦縣6444名選民投票罷免縣人大代表米曉東也在媒體引起高度關注。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官員接受人民網採訪時指出,終止“問題代表”“不作為”代表的資格,是我國政治制度所必須,也是我國民主法治必然。對“罷免代表”的作法,絕大多數網民表示支持,認為杭州下城區開了一個好頭,希望有關部門能夠認真對待選民的要求,儘快啟動相關法律程序。還有網民認為這一做法體現了人民民主意識的覺醒,警醒了人大代表的責任意識。也有網民建議完善人大代表罷免條件和程序。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下稱代表法)對於罷免人大代表的理由沒有作出明確規定,由選民直接發起要求罷免人大代表,也面臨一些操作難點。”該官員還表示,法理上來説,人大代表違法犯罪不一定非要終止其代表資格,只有在被剝奪政治權利後,代表資格才自行終止;但代表無論違法犯罪與否,無論“問題代表”的問題是大是小,只要選區選民認為該代表不稱職,就可以聯名提出罷免申請案,要求罷免其代表職務。“罷免人大代表的理由有三種:違法犯罪;道德水平低下、損人利己、貪污受賄;沒有能夠反映選民的意願和要求。”

  該官員指出,代表法第五章就“停止執行代表職務和代表資格終止”進行了規定,第四十條之規定,涉嫌違法“因刑事案件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或違法“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正在服刑的”,暫時停止執行代表職務;第四十一條還就代表資格終止規定了六種情形,違法“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的“問題代表”是其中終止情形之一,至於其它“問題代表”的代表資格如何處置?法律沒有情形規定。但是,法律賦予了選區選民的罷免申請權和代表自身的辭職權,“被罷免的”或“辭職被接受的”也屬法定終止情形之列。

  該官員認為,對於受賄、涉罪、獲刑等違法亂紀的“問題代表”,暫時停止代表執行職務,並及時“勸辭”或啟動“罷免程序”,把“問題代表”及時“清”出代表隊伍。法律對“未經批准兩次不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可以終止其代表資格,但對“開會不發言,不提建議”的“啞巴代表”並無做硬性的規定。

  該官員表示,罷免程序跟選舉程序不同。選舉人大代表,有選舉委員會組織與操作,選舉委員會的工作一般在當地或者上級人大常委會的領導和指導下進行,這種組織與動員有相當的資源、法律規定以及操作經驗做保證,不用擔心投票的規模與參與程度。但是,罷免程序不同,在直選選區,其啟動雖能由選民提請,但相關法律沒有對具體操作程序作出規定。而不少地方性法規往往對罷免程序的啟動設定了前提,即人大常委會或者主席團事先作出調查並確認罷免理由,這意味著他們擁有了否決權,罷免的主動權不在選民手中。

  此外對直接和間接選舉的人大代表,罷免的程序有別。該官員説,“在直接選舉中,也就是對縣、鄉代表的罷免,對於縣一級原選區50名以上的選民,可以提出罷免的請求。對於鄉人大代表,30名以上的選民可以提出罷免請求。縣級人大常委會在收到罷免請求後,可以允許被提出罷免的代表進行申辯,縣級人大常委會主持罷免的程序,最後通過投票對罷免程序進行表決。在間接選舉中,在人民代表大會開會期間,可以由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聯名提出罷免的要求。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委會的主任會議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會組成人員也可以提出罷免請求。同樣的對罷免請求要經過表決。”

  “問題代表”“不作為代表”頻現 被罷免屢見報端

  杭州市下城區幾位市民向杭州市下城區人大常委會遞交了一份有64人聯名的公民申請書,要求罷免下城區人大代表趙之毅。杭州下城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姚愛玉向記者證實,“杭州下城區人大對64人聯名的公民申請罷免代表一事十分重視,並表示將依法調查處理。”

  近日,湖南祁陽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段湘南宣佈“張某、吳某因當選縣人大代表以來,連續三次無故缺席縣人民代表大會。祁陽縣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決定,該縣張某、吳某兩名縣人大代表因不主動參加代表活動,不提代表意見建議,會上不發言、會後不行動,做“名譽代表”、“啞巴代表”, 終止該兩名代表人大代表資格。在投票表決中,27位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以全部贊成的方式通過。這是在該縣第一次依據《選舉法》作出的職務終止決議。

  湖北襄樊市,兩名市人大代表因無視法律規定,無故缺席代表大會,被依法終止人大代表資格。

  另據《新京報》報道“湖南溆浦縣6444名選民投票罷免縣人大代表米曉東。”時,選民們發出的疑問。該縣人大代表米某,因挪用公款罪獲刑(緩刑三年),但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依法其代表資格不能自行終止。但選民們質疑:“犯罪分子怎能當代表?”,選民問計縣人大,縣人大決定“勸辭”。在“勸辭”遇到了找不到人的情況下,依法啟動罷免程序,成功罷免了米某的縣人大代表職務。

  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瀋陽市日前出臺《關於進一步加強人大工作的若干意見》,建立起不作為人大代表辭退或罷免等新機制,不作為代表將被勸辭或罷免。開會不發言,不提建議,不參加代表活動,對這樣挂名不履職的人大代表,《意見》第16條規定:對代表在任期內不積極履行職責,或經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認定已不具備代表資格的代表,勸其辭去或依法罷免其代表職務。

  新快報報道,廣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歐廣源不滿15位常委會組成人員缺席,當場狠批有些代表會風不正。“應到常委會組成人員67人,實到52人。這麼多人缺席搞得常委會沒有了紀律性。不好的要批評,嚴重的要罷免。”此次常委會要規定缺席多少次將罷免人大代表資格。

  [背景]暫時停止執行代表職務“兩情形” 代表資格終止“六情形”

  代表法規定,代表暫時停止執行職務有兩種情形:因刑事案件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正在服刑的。前款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內消失後,恢復其執行代表職務。但代表資格終止者除外。

  代表法規定,代表資格終止有六情形: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遷出或者調離本行政區域的;辭職被接受的;未經批准兩次不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被罷免的;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有網友建議,由新修訂的選舉法可知,罷免代表除可以採用無記名投票之外,還可以採用電子錶決的方式。對於罷免直接選舉産生的人大代表,程序複雜,組織難度大,為慎重起見,最好是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對於罷免間接選舉産生的人大代表,現在普遍採用電子錶決方式,電子錶決操作程序簡單,高效快捷,並省去發票、寫票、計票等繁瑣的人工勞動,縮短人代會會期,因次,罷免間接選舉的人大代表一般採用電子錶決的方式。

  據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修正案(草案)》將在下周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上首次審議。該法將回應代表權利、義務及履職等熱點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