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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子女移居國外幹部需及時報告相關情況

發佈時間:2010年07月26日 05:2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重慶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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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推出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重要舉措

  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幹部管理制度化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了《關於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加強管理的暫行規定》,併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執行。

  《暫行規定》分別對適用範圍、適用人員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情況報告、任職崗位規範、辦理公共事務回避、辦理因私出國護照和往來港澳臺地區的通行證件、申請因私出國(境)或者移居國(境)外等事項及其出入境證照的管理、違規行為處理等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暫行規定》適用於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但經組織批准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國家特需高級科技人才和通過其他途徑回國的海外高層次人才除外。規定適用人員要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向組織(人事)部門書面報告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有關情況,在有關情況發生變化時也要及時報告。規定適用人員辦理的公共事務,涉及到其配偶、子女移居國家和地區的,應當向本單位主管部門主動説明情況;存在利益衝突的,應當自行回避,或者由主管部門責成其回避。

  《暫行規定》適用人員辦理因私出國護照和往來港澳臺地區的通行證件、申請因私出國(境)或者移居國(境)外等事項,及其出入境證照的管理等問題,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縣處級副職以上領導幹部辦理或者申請上述事項,由有關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徵求相關單位意見後處理。選拔任用規定適用人員,應當在考察時全面了解規定涉及的相關情況。

  《暫行規定》明確提出,規定適用人員違反規定,應當視情節輕重,採取批評教育、組織處理、追究紀律責任和法律責任等方式予以處理。

  《暫行規定》授權各有關主管部門根據規定精神制定實施辦法或者具體規定。

  《暫行規定》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的重要舉措,是回應社會關切、促進國家工作人員廉潔自律的制度創新,對加強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推進反腐倡廉制度建設特別是健全黨內監督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暫行規定》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使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管理工作更加制度化、規範化。

  通知要求,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要認真按照《暫行規定》報告有關情況、處理相關問題。黨員領導幹部要以身作則,為嚴格執行《暫行規定》作出表率。要加強監督檢查,使《暫行規定》真正落到實處。據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