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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的“最終解釋權”是否合理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10日 15: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昌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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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解析】

  張女士經過仔細比較,挑選了一家個人藝術影樓拍攝藝術照。為了防止掉入消費陷阱,在付定金時,她讓影樓接待人員詳細列出了所有服務項目。即便如此,拍攝完畢,她還是與影樓就照片在做相冊內頁上産生了分歧。張女士認為“一頁就是正反兩面”,而影樓卻解釋“一頁就是一個頁碼,並不代表正反兩面”。張女士在和影樓爭辯時,影樓指其宣傳單上的“最終解釋權歸商家所有”。對此,張女士想問影樓這種説法是否合理?

  【律師解析】

  影樓宣傳單上“最終解釋權歸商家所有”的條款,嚴格講是一種格式條款。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對於本案,如果承認影樓享有宣傳單內容的最終解釋權有效,則意味著一旦雙方對該條款或宣傳單的內容理解發生爭議,就必須以影樓單方的解釋為準,這明顯違反了《合同法》的上述規定,因此該格式條款應為無效。影樓的“最終解釋權”並不是一種真正意義上的權利,它不受法律保護。況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所以,影樓的説法和做法于法無據。

  對宣傳單內容作何理解,不等於對其擁有解釋權,任何一個看到該宣傳單的人都可以對其作出自己的理解和解釋,但這種解釋都是單方面的,並不直接産生法律效力,對其他人也無約束力。影樓作為宣傳單的提供者,更不應享有最終解釋權。否則,便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顯失公平。如果雙方對宣傳單的解釋不能達成一致,則應由法院依法作出最終解釋,也只有法院和仲裁機構才享有這種法定的解釋權,除此之外的任何人都不享有。

  (本報常年法律顧問:北京市大成(南昌)律師事務所張振合律師電話:13755775548 0791-86237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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