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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樓扣底片,誰能修正這條款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8日 04:4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齊魯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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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菏澤3月5日訊(記者 崔如坤 通訊員 李艷梅) “俺花錢照相,底片為啥不給?”近日,菏澤市民李女士反映稱,她在菏澤一家影樓拍了照片,取照片時商家卻拒絕交付拍照的全部照片資料,“太不合理了”。隨後,李女士向工商部門投訴,經調解,她順利拿回所有照片資料。
 原來,今年1月份,李女士為慶祝兒子10歲生日,便帶著兒子到菏澤牡丹區一家影樓拍了66張照片。之後,經過一家人精心篩選,決定用其中的16張作成7寸幽香倣皮相冊,另外做一個10寸的版畫擺臺,共計花費260元。2月28日,當李女士去影樓領取照片,向影樓索要當時拍照時的全部數據資料時,影樓負責人卻稱,根據行業規矩,只能把16張製作成為相片的照片資料交付給李女士,如果李女士需要其他的照片資料則要另外收取費用,雙方為此發生爭議。
 此後,李女士與影樓方交涉多次,而影樓方就是不答應退還資料,這可氣壞李女士。無奈之下,李女士只好將影樓投訴到菏澤市工商局牡丹分局“12315”申訴(舉報)中心投訴。
 “12315”申訴(舉報)中心工作人員接到投訴後,根據最新《山東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44條規定:“攝影沖印業經營者應當將拍攝、沖印的全部影像資料交付消費者,不得自行保留,不得在約定之外收取其他費用……”
 最終,影樓負責人在法規條文面前承認自己的過錯,表示立即糾正這種不正當行為,退還了李女士所有照片資料並向李女士賠禮道歉。
□頭條鏈結
東明:向“霸王條款”説不
 本報東明3月5日訊(記者 董夢婕 通訊員 朱殿立)在日常生活中,消費者常會遇到多種多樣的“霸王條款”,消費者不僅花冤枉錢還受窩囊氣。3月2日,東明縣工商局啟動了為期一年的“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專項行動”。今後,面對公然侵害消費權益的霸王條款,您不需要再忍氣吞聲。
 “本店商品售出一概不予退換”、“該條款(章程)的最終解釋權歸我公司所有”、“本中心有權根據市場價格酌情調整收費標準”、“損壞衣物最高賠償幹洗費用的十倍”……諸如此類的典型霸王條款,很多消費者並不陌生,面對這種種不公平待遇,消費者是既痛恨又無奈。
 東明縣工商局公平交易局科長張華凱介紹,格式條款與一般合同條款不同,突出的是條款的事先確定性、不可變更性以及承諾的無奈性。這使得消費者在與經營者訂立合同時,只能對經營者提供的格式條款表示接受或不接受,而不能就格式條款內容“討價還價”。因此,在格式條款面前,消費者天然就處於不平等地位,其合法權益極易受到侵害,這類條款也被公眾稱為“霸王條款”。
 此次霸王條款專項整治,主要針對供水、供電、供暖、供氣、通訊、網絡、金融、房地産、裝飾裝修、物業管理、汽車銷售及維修、旅遊、運輸、餐飲、美容美發、健身等消費者反映問題比較集中的行業中的合同格式條款,重點查處經營者利用格式條款免除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消費者權利等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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