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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了解自己的社保權益嗎?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09日 09:4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江門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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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門日報訊 (記者/趙可義 通訊員/社保宣)《社會保險法》正式實施,標誌著我國社會保險制度體系框架的確立,為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提供了堅實有力的法律保障。你享受哪些社保權益?而哪些行為又違法違規呢?

  問:我繳費參加社會保險,可以享受什麼權利?

  答:1、你有權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2、你有權監督本單位為您繳費情況;

  3、你有權免費向社保經辦機構查詢、核對其繳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權益記錄;

  4、你有權要求社保經辦機構提供社保諮詢等相關服務;

  5、你有權對違反社保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6、你對侵害自身權益和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事務的行為,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社保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正確履行職責,剋扣或拒不按時支付社保待遇,私自篡改、洩露個人權益記錄的,你可以向所屬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舉報、投訴。江門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投訴電話:0750-3272902。  

  問:哪些是常見欺詐社保基金的行為?

  答:一、欺詐冒領養老金的行為:

  (1)退休人員死亡後,相關人隱瞞不報繼續領取養老金。

  (2)多地重復參保,重復領取養老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保人在多地重復參保,退休時只能選擇在其中一地作為養老金領取地。

  二、欺詐冒領醫療保險基金的行為:

  (1)冒名住院,患者或醫患串通,冒用參保人員身份住院治療的行為;

  (2)挂床住院,違反住院病人管理規定,雖然辦理了住院手續,但病人不住院接受治療的行為;

  (3)虛假住院,假借參保人員姓名、虛構偽造住院資料的行為;

  (4)將本人身份證和醫保卡或《門診特定病種診療證》借給他人就醫取藥,騙取醫療保險基金。

  三、欺詐冒領失業保險金的行為:

  (1)失業人員就業後,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

  (2)失業人員死亡,其家屬隱瞞不報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

  上述行為均屬於違法違規行為,按照《社會保險法》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社會保險基金是所有參保人繳納社會保險費而形成的,是參保人的共同財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社會保險基金,侵害大家的共同利益。

  如果發現上述欺詐冒領行為,希望大家能積極向所屬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舉報。江門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舉報電話:0750-3272969。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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