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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頻]關注工傷維權 《社會保險法》有望解決賠付難題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21日 12:4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絡電視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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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網絡電視臺消息:獲得賠付難一直是工傷維權中的一大難題,剛剛頒布的《社會保險法》涉及到了這一點,對於弱勢群體的受傷職工來説,這無疑是一個莫大的好消息。

     《社會保險法》第41條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工傷維權難點一:勞動關係確認難

    農民工受了工傷得不到賠償的情況時有發生,尤其是沒有簽勞動合同的農民工。由於不簽合同,農民工事實勞動關係的確認,需要一系列充分的舉證,這就給農民工的工傷維權帶來了很大的難度。

    工傷維權難點二:獲得工傷賠付難

    農民工潘海受工傷5年,進行過幾次仲裁,官司打贏了,用人單位卻避而不見,賠償難以執行,農民工拿不到賠償。 <<< 事件回放

【《社會保險法》有四方面難題待解】

    2011年7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將正式實施。根據中國社會科學院12月15日發佈的2011年《社會藍皮書》,《社會保險法》有四方面難題有待破解。

  首先是徵收體制問題有待破解。目前,北京、上海等15個省區市、新疆兵團和大連、深圳、青島3個計劃單列市的社會保險費全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徵收,佔全國徵收地區的51.3%;安徽1省和寧波、廈門2個計劃單列市全部由稅務機構負責徵收,佔全國徵收地區的8.1%;河北、江蘇等15個省份則既有社會保險機構負責徵收,也有稅務機關負責徵收,佔徵收地區的40.6%。徵收體制不統一,反映了各界對我國社會保障發展目標取向的根本分歧。

  其次,退休年齡問題有待破解。退休年齡是社會保險尤其是養老保險的一個重要政策。面對迅速老齡化,面對基金的支付壓力,國內有人提出逐步提高退休年齡的觀點。《社會保險法》沒有對退休年齡作出明確規定,但問題回避不了,總有一天要有説法。

  再次,公務員養老保險問題有待破解。社會保險五個項目中,目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相對滯後,城鎮居民養老保障辦法還沒有出臺,公務員養老制度改革阻力尤其大。在《社會保險法(草案)》徵求意見時,社會上對加快改革公務員養老保險的意見也很多。如果公務員養老制度改革無法得到有效推進,那麼涉及3000萬人的事業單位養老制度改革也很難推行下去。

  最後,基金保值增值問題有待破解。為加強和規範基金管理,《社會保險法》規定設立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設定了若干禁止性條款,加強了社會保險監督工作。如何在確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開展基金投資運營特別是對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開展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是今後必須直面的一大難題。

    【相關背景】

    2011年7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將正式實施。《社會保險法》全文

  《社會保險法》在基本制度方面有兩大亮點,分別是覆蓋全民和統籌城鄉。

  目前,我國還有一些人沒有任何社會保險。新出臺的《社會保險法》規定,要將我國境內所有用人單位和個人都納入社會保險制度的覆蓋範圍。其中,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明確要覆蓋城鄉全體居民。具體來説,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農村居民可以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未就業的居民可以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制度則要求覆蓋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也應當參照這部法律參加我國的社會保險。

  “統籌城鄉”方面,《社會保險法》將新農保制度納入了基本養老保險的調整範圍,並預留了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空間;新農合也納入了基本醫療保險的調整範圍,授權國務院規定管理辦法;規定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與其他職工一樣依照本法參加社會保險。此外,《社會保險法》明確了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險問題,強調被徵地農民到用人單位就業的,都應當參加全部五項社會保險;未就業,轉為城鎮居民的,可以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繼續保留農村居民身份的,可以參加新農保和新農合。

  待遇水平進一步改善

  ——養老繳費不滿15年允許補繳夠15年後享受待遇;醫療費用推行直接結算,避免個人墊付

  《社會保險法》對參保人員享受待遇有了新的發展。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一大突破是放寬了領取條件。過去一直要求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必須累計繳費滿15年,方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否則,只能一次性領取其個人賬戶累積的資金。現在《社會保險法》規定,繳費不足15年的人員可以一次性繳費至15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在兩方面加以改善。其一,為緩解個人墊付大量醫療費的問題,《社會保險法》規定了費用直接結算制度。參保人員就醫發生的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保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同時要求社保部門和衛生部門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待遇。其二,在明確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同時,這部法律規定,醫療費用應由第三人負擔,如果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向第三人追償。這樣就減輕了患者的負擔。

  工傷保險待遇也有三項突破。第一,將現行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和“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改為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既保障工傷職工權益,又減輕了用人單位負擔。第二,規定了工傷保險待遇墊付追償制度,即用人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費而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追償。第三,規定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向第三人追償。

  失業保險待遇方面,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就醫,按現行規定僅可以申領少量的醫療補助金,《社會保險法》則改為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並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其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強制用人單位繳納社保

  ——用人單位不依法繳納社保,可從其存款賬戶直接劃撥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完善了徵繳制度,增強了徵繳的強制性。如果用人單位不依法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那麼相關機構可以從用人單位存款賬戶直接劃撥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經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逾期仍不繳納或者補足的, 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從用人單位存款賬戶中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並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如果用人單位賬戶餘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如果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産,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且在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期限內不改正的,可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視頻編輯:王穎 扈玲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