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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包月”可買“違法權”?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09日 09: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四川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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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奚旭初

  去年開始,河南淮濱縣“治超”開月票,“先罰款後上路”,貨車司機每月月初到縣城的超限站交錢,不同車型繳納的費用不一樣:三軸車繳納5200元,兩軸車繳納4400元,小車繳納3300元。(8月8日《新京報》)

  因為是“罰款包月”,所以還有優惠,比如國家規定,三軸車車貨總量不能超過30噸,兩軸車輛不能超過20噸。但淮濱縣則放寬到三軸車不超過45噸,兩軸車不超過35噸,分別優惠15噸。寬帶上網有包月,手機話費有包月,然而超載罰款也包月,不但是執法變出了“執罰”,只要罰款到手,查處“戛然而止”,而且更是把執法變出了“放水養魚”──只要司機想超載,就可辦“罰款包月”,只要辦了“包月”,違規超載悉聽尊便。

  為什麼要查處超載車輛,罰款是為了什麼,罰款之後又該怎麼做?這些道理連平民百姓都知道,交警部門又如何會不懂?之所以一清二楚仍要南轅北轍,説穿了就是利令智昏。“執罰”“制度化”之後,于交警部門而言,無須再每月上路“執罰”斂錢,輕輕鬆鬆就搞定了固定財源;于車主而言,一次性“買斷”了一月的“超載權”或曰“違法權”,則能有恃無恐超載上路。一個“罰款包月制”給交警部門和車主帶來了“雙贏”,然而“雙贏”的後面,則不僅是被超載壓壞的道路和交通安全隱患,還有法律法規的尊嚴。

  “個部門管不住一個”的現象,早已屢見不鮮。有議論將此歸咎於監管主體不明、監管職責不清的多頭監管。然而淮濱的怪事又告訴我們,所謂“管不住”,其實還有更深層次的原因。比如超載由交警管,絕無“多頭”一説,但是淮濱交警部門又管得如何?交警和司機原本是監管與被監管關係,但在“罰款包月”下,卻變成了“保護”與“被保護”的關係。淮濱的怪事恰是説明,捉老鼠必得真貓。如果公權被“私化”,被用來“尋租”、“設租”,這樣的以權謀私,乃是貓已不貓。而貓已不貓還在充貓,豈不是比沒貓還糟!要杜絕類似亂象,不僅要嚴格執行相關規定,將罰沒收入全額上繳財政,違者重罰,從制度上切斷“以罰代管”利益鏈,還要嚴肅處理“罰款包月”的直接責任人以及有關領導失察責任,以儆效尤。(四川新聞網太陽鳥時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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