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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條例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08日 10:5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莞時間網-東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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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未立即停車,未保護現場,或者有條件報案而不及時報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承擔事故責任:

  (一)一方當事人有上述行為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當事人均有上述行為的,共同承擔責任;但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八條規定:

  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

  (一)造成人員死亡、受傷的;

  (二)發生財産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以及雖然對事實或者成因無爭議,但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定的;

  (三)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誌、無保險標誌的;

  (四)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的;

  (五)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六)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七)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八)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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