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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小區城鎮道路要"還路於民" 不能擅自封閉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08日 08: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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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倪明 實習生彭雪)為避免新增城鎮道路不能建,已建公共道路不能開放的現象,廣州市出臺《關於規範居住地塊以內城鎮公共道路規劃建設與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規定新建小區城鎮道路要還路於民,不能擅自封閉,而業主共有道路由業主決定是否開放。專家指出,新做法意在“還路於民”,但這又涉及到封閉小區內居民的利益。

  昨日,市交委總工程師沈穎在市政府常務會新聞發佈會上介紹,《關於規範居住地塊以內城鎮公共道路規劃建設與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首次從規劃編制、土地供應、售房與物業管理、路權保護等7個環節形成“連環”管理機制。

  在土地使用權供應環節:不得將已確定的城鎮公共道路納入居住用地使用權出讓的宗地界線範圍以內;土地儲備地塊以內、規劃連接的城鎮公共道路尚未明確建設主體和建設標準的居住類宗地不得出讓。

  在建設與驗收環節:房地産建設侵佔城鎮公共道路紅線的不予驗收。

  在商品房預銷售環節:確保開發商、銷售商在廣告、宣傳單張、沙盤等載體中明確標示並強調城鎮公共道路。

  在物業管理環節:要按照規劃核定物業管理區域,禁止將城鎮公共道路納入物業管理圍蔽範圍。

  在路權保護環節:對非法侵佔道路或刻意阻撓城鎮公共道路建設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小區“還路於民”安全問題最受關注

  不少市民提出疑問:“小區道路姓‘公’還是姓‘私’有沒有明確的界定?”對此,市交委總工程師沈穎表示,根據2012年市政府第71號令發佈的《廣州市城鄉規劃技術規定(試行)》,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劃分為城鎮公共道路和業主共有道路,城鎮公共道路包括:新建建築區劃內,控制性詳細規劃、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中確定的道路以及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中確定的城鎮公共道路;已建成或者已經部分實施建設的建築區劃內,除前述規定外,歷史上或者現狀作為城鎮公共道路使用的道路。

  規劃局有關人士解釋,規劃部門是從交通功能去劃分道路等級,而不是按“市政路”和“私家路”區分,一般來説寬15米以上和7米以上的道路都會在規劃中明確。

  開放封閉式小區內的城鎮道路,首先凸現的是安全問題。中海物業管理廣州有限公司總經理葉翔認為,小區實行封閉式管理髮案率很低,如果禁封,將增大社會治安的壓力。

  廣州市規劃院總建築師潘忠誠認為,取消封閉道路是社會發展的趨勢。在貿易公司工作的潘先生認為,一般相鄰小區居民只是想借道通行,不會影響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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