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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被撞倒後再被碾 各責任方均連帶賠償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07日 14: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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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南京8月7日電(吳丹朱曉穎)7日,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兩次碰撞導致受傷引發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依法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98524.8元,肇事者葉某賠償18085.05元,韓某賠償7535.44元、張某賠償4521.26元,葉某、韓某和張某對各自應當賠償的份額承擔連帶責任。

  2009年10月6日,葉某駕駛轎車行駛至塘橋鎮人民路一家商店門口停車後,打開左駕駛門時,與旁邊路過的張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后座成員李某(係張某妻子)相擦,導致李某跌倒在地,剛好此時韓某駕駛一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經過,將跌倒在地李某的韓宏軍碾壓,致使原告受傷。

  經交警大隊認定,葉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韓某和張某各承擔次要責任,李某不承擔責任。李某受傷後經住院治療花去醫療費4.5萬餘元,經鑒定,其左臂受傷構成十級傷殘。因賠償問題未能協商,李某將葉某、韓某、張某及葉某轎車保險公司一併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項損失16萬餘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李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經核算應為138666.55元。葉某駕駛的轎車投保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損失,韓某駕駛二輪摩托車未購買交強險,應在應當投保的最低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對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部分,雙方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具體認定葉某承擔60%的賠償責任,韓某承擔25%的賠償責任,張某承擔15%的賠償責任。葉某、韓某、張某對事故的發生在主觀上雖然無共同的過失或故意,但該事故係由三人的不當行為共同造成,各行為之間聯絡緊密,對損害後果的發生缺一不可,構成共同侵權,依法應當對損害後果互負連帶責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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