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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撞車負全責老闆是否應賠償?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25日 07: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青島新聞網數字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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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3月,崔某受雇于張某,為其駕駛客車,2012年 5月7日,崔某駕駛該車途中與孫某發生了追尾交通事故,經交警鑒定,崔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致崔某小腿骨折,經司法鑒定確定為10級傷殘,經計算崔某的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00000余元。崔某向張某要求賠償,但張某均以崔某在交通事故中負全責為由拒絕賠償。

  山東天正平律師事務所周小星律師:本案崔某有兩種追償途徑,一可以要求孫某賠償,但交強險規定無責只賠10%,二可以要求老闆張某賠償。在此案中,崔某可主張張某賠償。雖然崔某在事故中負全責,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僱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傷害,僱主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崔某作為張某的僱員,在履行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張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同時考慮到崔某在事故當中存有重大過失,根據民法通則106條第三款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時,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此案中,崔某追尾造成事故全責,構成重大過失,應減輕張某的賠償責任。

  山東一諾律師事務所邵紅日律師認為:同意周小星律師意見。根據《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4條,僱員在按照雇傭合同從事雇傭活動中自身受到損害的,應以僱主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僱員有過錯的,視其過錯程度,可以減輕僱主的賠償責任。本案崔某交通事故負全責,屬於有明顯過錯,應減輕張某的賠償責任。

  山東中苑律師事務所戴志輝律師認為: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僱主對僱員的賠償責任為無過錯責任,在本案中崔某從事僱主張某授權或者批示範圍內的勞務活動,屬於雇傭法律關係,僱主應當對崔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106條第3款的規定,在雇傭關係中,僱主無過錯責任與僱員的過錯責任之間可以適用過失相抵,減輕僱主的賠償責任。

  另外,僱主對僱員的賠償責任雖為無過錯責任,但並非僱主對僱員在完成受雇工作中的任何損害都承擔責任。如果僱主能夠證明自己具有免責事由,則可以不承擔責任。主要包括如下兩項:1、不可抗力。我國《民法通則》第10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不可抗力作為一般免責事由,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在任何場合,都可以免除致害人的責任。2、受害人故意。任何人都應對自己的故意行為承擔責任,受害人也不例外。所以,僱員在完成受雇工作中因自己的故意而遭受損害的,應由其自己承擔責任,而僱主不應承擔責任。

  本報記者 鄒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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