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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後得知是“凶宅” 買主起訴撤銷合同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7日 11:5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每日新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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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北方網訊:本市一名女子從一男子手中購買了公産房屋的使用權後,從鄰居口中得知,該房內曾有人自殺。該女子無法接受這樣的事實,於是將賣房者告上法庭,請求法庭撤銷雙方的“房屋置換合同”。日前,在紅橋區人民法院法官的調解下,雙方對這起“房屋非質量瑕疵”案達成協定:“房屋置換合同”不撤銷,但賣房男子需一次性補償原告人民幣6萬元。

  法院查明,涉案房屋曾是市民任某承租的公産房屋,由某房管站管理。2011年,該房屋通過置換,由男子崔某承租使用。2011年10月,婦女苑某通過北辰區一家房屋信息諮詢服務中心的網店,得知這套房屋對外轉讓。於是,她找到了該中心,詢問了相關情況。經中心工作人員介紹,苑某實地察看了房屋,對該房屋表示滿意。數日後,苑某和崔某以及服務中心簽訂了《房屋買賣居間合同》,苑某通過置換方式購買了該房屋的使用權,價格為29.4萬元。

  合同簽訂後,苑某與崔某到置換公司辦理了公有房屋的置換手續。之後,苑某又到房管站處辦理了公有房屋承租手續,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承租權。但是,合同履行完畢後,苑某從鄰居處得知,該房曾經的居住人任某在該房內自殺身亡。苑某無法接受這一事實,於是以崔某欺詐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撤銷涉案《房屋買賣居間合同》及《公有房屋置換合同》,並賠償其相關損失。被告崔某則辯稱,不知道該房屋內發生過有人非正常死亡的事實,並且認為該事件並不影響原告對該房屋的使用。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雙方確認涉案《房屋買賣居間合同》合法有效,但由崔某給付苑某經濟補償金6萬元。

  本市律師任秀福表示,從民間習俗上看,購買的房屋如果曾經發生過“非正常死亡”、“有過令人厭惡的用途”等非質量性瑕疵,那麼這套房屋就很難被人輕易接受。購房後得知情況,要求撤銷合同也是合乎情理的。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有悖公序良俗。如果購房者事後得知購買的房屋有非質量瑕疵,可以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提起訴訟。或依據《合同法》中關於合同撤銷的規定,主張對方隱瞞真實情況,要求撤銷雙方簽訂的合同。這種訴訟請求是有可能獲得法院支持的。律師建議,購房者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可以要求賣房者保證房屋不存在非質量瑕疵的情況。並約定,如果隱瞞事實,購房者可隨時解除合同。簽訂合同後,如果賣房者隱瞞真實情況,買房者要求撤銷房屋買賣合同或賠償的請求,理由就充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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