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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廠廠長指使他人非法拘禁致死 獲刑四年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9日 12:5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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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南京7月9日電 王某本是一中型水泥廠的負責人,無論是前途還是收入都令人羨慕,卻涉嫌犯非法拘禁他人致人死亡,躲了十來年終自首。9日,江蘇省阜寧法院公佈,該院以非法拘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

  1998年下半年,阜寧縣某物資公司長期拖欠山東省臨沂市一中型水泥廠水泥款,時任該水泥廠的廠長便是王某,他指使李某、崔某等六人于1998年12月5日至江蘇省阜寧縣,要求將阜寧縣某物資公司經理克某帶回山東省臨沂市索要水泥款,並安排該廠駐阜寧縣辦事處的戴某提供資金和幫助。

  同年12月7日22時許,李某、崔某等趁克某不備,強行將他拖進停靠在路邊守候的轎車內。在轎車離開阜寧縣返回臨沂市途中,因克某呼叫、掙扎,李某、崔某等人即對克某實施勒脖子、捂嘴、摁雙臂、踩壓雙腿等暴力,致克某死亡。李某等在發現克某死亡後,便將克的屍體扔進臨沂市羅莊區官莊村二組境內一廢棄煤礦井中。事發後李某、崔某等六人都受到法律的嚴懲,但指使人王某卻逍遙法外。

  深受良心譴責的王某終於忍受不了終日躲藏的日子,于2011年11月12日主動到阜寧縣公安局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並自願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相關經濟損失計人民幣十萬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後認為,被告人王某為索取合法債務非法拘禁他人,並造成被拘禁人死亡的嚴重後果,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拘禁罪,犯罪以後王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係自首,並自願賠償被害人近親屬部分經濟損失,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中國新聞網記者 陳懷余 朱曉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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