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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在朋友婚禮上幫忙遭受意外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7日 15: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今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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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北方網訊:一男子在朋友的婚禮上幫忙燃放煙花,不想卻將眼睛炸傷,致9級傷殘。為挽回損失,該男子將新郎及煙花提供者一併告上法庭。日前,南開區法院經審理後,認定受傷男子與新郎在法律上構成幫工關係,一審判決新郎承擔70%的責任,賠償傷者醫藥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9.8萬餘元。

  付某和胡某是朋友關係。2011年5月2日,付某舉行婚禮,胡某被安排燃放煙花。新娘接來後,胡某上前燃放煙花。未成想,煙花突然炸開,將他的右眼炸傷。事發後,胡某被送往醫院救治。住院期間,付某為胡某支付了1.5萬元治療費。後來,胡某又先後兩次到眼科醫院住院治療,共花去醫療費2.1萬餘元。由於胡某在保險公司投保了終身壽險,其中附加無憂醫療險1萬元,故保險公司賠付了他9970余元。儘管如此,仍有醫藥費等損失未得到賠償,而且胡某的傷情已被鑒定為9級傷殘。為挽回損失,他將付某和提供煙花的杜某告上法庭,要求二者賠償其各項損失15萬元。

  對於該項訴求,二被告均不認可。被告付某表示,他只是邀請胡某參加自己的婚禮,並沒讓他去燃放煙花,也不知道他去燃放。胡某受傷後,他才知道出了這樣的事,並補償給胡某1.5萬元。另外,炸傷胡某的煙花是杜某所在的婚慶公司提供的,所以應由杜某承擔賠償責任。再有,胡某在燃放煙花過程中存在重大過失,所以不同意胡某的訴求。被告杜某則辯稱,他與胡某沒有任何關係,當時煙花並沒有直接交給胡某,而是給的付某。他並不知道胡某當時去燃放煙花。如果煙花有質量問題,胡某可以去找生産商。而且付某與婚慶公司沒有簽訂合同,杜某本人完全是個人幫忙的行為,也未收取付某婚禮費用。所以不同意胡某訴求。

  查明事實後,法院認為,胡某與付某係義務幫工法律關係。胡某應付某邀請參加婚禮,並在婚禮過程中負責煙花的燃放工作。在此過程中,付某沒有明確拒絕胡某負責點燃煙花的行為,付某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故對胡某提出的“要求付某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同時,煙花爆竹屬易燃易爆物品,燃放煙花具有一定的危險性,胡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燃放過程中對該危險性預見不足,沒有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故對其自身損害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因此應減輕付某的賠償責任。酌定胡某自行承擔30%的責任,被告付某承擔70%的責任。付某已經給付胡某的1.5萬元應從賠償數額中扣除。另外,本案中,被告杜某在婚禮中提供了煙花,但胡某無證據證明其自身損害的發生與杜某提供煙花的行為存在因果關係,故胡某要求杜某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但被告杜某亦未提供其向胡某提供的煙花是否存在質量問題的證據,故待被告付某賠償胡某損失後,可向杜某或煙花生産廠家另行追償。綜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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