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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保護費,“肥”的未必是生態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07日 06: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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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成喜/畫

  據經濟之聲《天下財經》報道,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有關人士表示:將計劃對遊客徵收10元生態保護費,這一項目正在申請審核中。負責人表示,計劃中的《雲南省滇池保護條例(草案)》不涉及具體徵收對象和收費標準,條例正式頒布實施後,昆明市才會按照規定程序制定徵收方案,並上報雲南省財政廳、發改委等部門審批。

  滇池的“生態保護費”讓筆者想起了前不久的大理古城保護費,還有洱海資源保護費。這種收費的邏輯如出一轍,都是面向遊客強制收取。

  顧名思義,所謂“生態保護費”是保護生態的。表面上看,既然景區面向遊客開放,生態的損害與遊客有關,向遊客徵收一點“保護費”來進行生態保護是理直氣壯的。但實際上犯了大錯。按照我國文物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國有博物館、紀念館、文物保護單位等事業性收入,專門用於文物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佔、挪用。”這意味著,景點收費所得收入,都須用於文物保護和修繕用途。滇池是國內著名的旅遊景點,景點門票收入想必是一個龐大的數字。筆者不禁想問,這些門票和各種稅費收入都到哪去了?都用到生態保護上去了嗎?

  或許有人會説,生態保護耗資巨大僅有門票等收入遠遠不夠。那麼,文物保護法還有這樣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文物保護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國家用於文物保護的財政撥款隨著財政收入增長而增加。”於是,筆者還想追問:滇池的保護性經費開支有沒有列入公共財政預算?當地政府對於滇池生態保護有沒有投入應投入的資金?

  有業內人士表示,雖然法律規定“文物保護單位所得事業性收入均用於文物保護”,但在現實的操作中,這一筆“事業性收入”是一塊被瓜分的利益蛋糕。扣除文物局、旅遊局等相關職能部門人員福利、公務費用、旅遊宣傳費用等,真正劃撥用於文物保護的資金少之又少捉襟見肘。而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對於文物保護上的投入也逐年減少。如此看來,不從遊客身上徵收生態保護費,還能從哪拿錢呢?

  靠山吃山,靠水吃水,靠遊客吃遊客——説白了,這終歸是一種利益邏輯。宰的是遊客,“肥”的卻未必是生態。

  山東 王艷 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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