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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西都市報:50萬是歷史建築邁不過的一道坎?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06日 09:1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華西都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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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法制辦起草了《杭州市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條例(草案)》。草案刪除了“鼓勵國內外組織和個人購買或租用歷史建築”這一細則。並規定對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築的單位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8月5日《青年時報》)

  俄國作家果戈理説:“當歌曲和傳説已經緘默的時候,建築還在説話。”但如果在杭州城,讓這些古老建築“不再説話”的時價也只是50萬封頂的時候——50萬,夠買幾平米杭州的房子呢?這個罰單嬌嗔的保護條例究竟算是保護文物,還是放任損毀呢?

  這個問題不能苛責地方法規。事實上,這恰恰是諸多城市在保護歷史文物上的“法力有限”。今年7月24日,武漢發佈保護文物的草案,其中明確規定,擅自拆除優秀歷史建築最高罰50萬元。再往前看,2007年6月,《寧波市文物保護點保護條例(草案)》也規定“未經文物部門勘探就擅自進行工程建設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説,50萬元最高罰款限額,幾乎成了每個城市指向文保亂象的最後一把尚方寶劍。遺憾的是,劍未出鞘,力已綿柔。

  相較于不少歷史建築所在地塊數以億計的土地拍賣款,區區50萬算得了什麼呢?難怪有官員直言:“開發商拿著50萬罰款,就能買到拆毀文物的豁免權。”此類尷尬,皆來自於上位法的“不思進取”。因為按照《文物保護法》的規定,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等,若不構成犯罪,均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上位法如此悖謬,地方法規綿軟乏力也就不足為奇了。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統計,近30年來消失的4萬多處不可移動文物中,有一半以上毀於各類建設活動。城市化每進一步,文保的空間往往就退後一局。歷史建築消失于公共事件的口水中,肇事者大抵安然無恙,不斷重申的區區“50萬元”又能嚇唬誰呢?文物建築與商業開發的對壘,猶如環保生態與經濟民生的矛盾,與其説這是一些不可調和的問題,不如説是個別利益與公共利益的博弈、短時思維與科學發展的角力。

  不可複製的文物,是歷史的妙手偶得。珍視還是揮霍,不僅是一種姿態的考量。50萬是歷史建築邁不過的一道坎?這個問題,亟待相關法規審慎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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