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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大發:救人受傷被判擔責有失“公道”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03日 09:2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荊楚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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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歲女孩李舒舒為救即將被貨車撞的1歲女童雯雯,在危急關頭衝上去將其推開,導致腿部被碾壓。昨日,佛山市順德區交警出具了事故認定書,認為李舒舒橫出道路是實施了有妨礙交通安全的行為,應在此次事故中負一定責任。(8月2日《廣州日報》)

  法律雖説鐵面無私,要維持公平正義,但不等於是不近情理不權衡各種因素後的判定。救人女孩李舒舒在救人後,在自己腿部被碾壓的情形下還要承擔違反交規的責任顯然讓人難以接受,有失公平公道。

  一個人違法,在量刑定奪時首先是要看他的違法動機,看是否故意還是無意。李舒舒為了制止雯雯橫過馬路,雖説其實施了“有妨礙交通安全”的行為,但她的動機卻是救人,是情急之下的一種“不可抗力”。他與那些為了自己的方便而故意違章違法者是有著天壤之別的。如果判定她擔責,實在是太無辜了,也不合真正地法理精神。

  在此次事故中,貨車司機與停靠的小型普通客車要承擔主要責任,此外是路政交通部門也要承擔一部分責任。貨車路過此處時沒有減速行駛,對多人出沒地帶應該要有預見性,故贏承擔主要責任。停靠的小客車,為了方便自己而佔道停放構成了故意違章,也要承擔大部分責任。1歲女童雯雯是未成年人不應擔責,但其監護人應承擔看管不嚴的責任。路政交通部門應在此處設立警醒標誌,讓過往車輛限速通行,或在此設崗或電子眼處查處違規行為,故也應承擔一部分責任。

  以往有一些“違規”的案例值得參考。如西安的哥郭永峰為救人闖紅燈經申訴後免除了處罰;邯鄲交警人性化執法,暴雨天氣交通違法免處罰。(8月1日長城網)這些都説明,特殊情況下有些行為是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的。

  其實早在2009年4月1日開始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05號)就新增加了內容,21條中明確了“有證據證明救助危難或緊急避險造成的”、“機動車被盜搶期間發生的”等9種交通違法情況可免除法律處罰。

  再説,對李舒舒這樣的行為判定違法也不利於見義勇為,使人在遭遇此種危急生死時速時不再敢貿然挺身而出“以身試法”。因此,綜上所述,對李舒舒的擔責認定公眾難以認可。從某種程度上説這種做法是走進了法律教條的“死衚同”,而失去了一條“公道”。

  稿源:荊楚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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