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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歲女孩救1歲女童被碾斷腿 交警稱其妨礙交通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02日 08:2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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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仍在醫院接受治療的李舒舒。

  交警認定李舒舒橫出道路是實施了妨礙交通安全的行為 對自己被碾斷腿應負責

  文/圖 記者肖穎

  16歲女孩李舒舒為救即將被貨車撞的1歲女童雯雯,在危急關頭衝上去將其推開,導致腿部被碾壓。昨日,佛山市順德區交警出具了事故認定書,認為李舒舒橫出道路是實施了有妨礙交通安全的行為,應在此次事故中負一定責任。

  “為什麼救人者反而要被追究事故責任?”有市民認為,李舒舒衝出馬路是建立在雯雯將遭遇車禍時的行為,如果沒這個大前提,雯雯和李舒舒均不會受傷。

  另一肇事車也要負責

  據調查,在這起交通事故中,另外還有一輛肇事車。交警認定事故經過時認為,當時車主陳某某橫停在康德路上的小型普通客車,車身右側橫出了道路,其未按規定地點停放機動車,其過錯行為是導致這次事故的原因之一。

  記者來到現場走訪時,一名目擊者回憶,這名小客車司機從大良驅車來樂從,是為了到漁樓吃水蛇粥,附近既沒停車場,也沒停車位,就臨時將車停在了飯店旁。由於車身比較長,車尾就伸出了路面約1米左右。“貨車司機開車過來時,可能被這輛客車擋住了視線,沒有及時發現剛剛走出門的舒舒和雯雯兩人,才導致了交通事故。”

  對於這種説法,也有目擊者表示不太認同:“貨車的駕駛室位置很高,這輛車擋不了多少視線。小客車違章停車可以處罰,但要他對這起事故負責就有點過了,我認為還是肇事貨車的責任更大。”

  事故責任一分為二

  昨日,記者在由佛山市順德區交警出具的事故認定書中看到,交警認為雯雯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馬路,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其過錯是造成本人發生事故的原因之一,應負相應責任。李舒舒為了制止雯雯橫過馬路,其實施了有妨礙交通安全的行為,按照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其過錯是造成其本人發生事故的原因之一。

  因此,這起事故的認定分為兩部分,其一是在曾某某(貨車肇事車司機)、陳某某、雯雯的交通事故中,曾某某的過錯行為在此事故中的作用與陳某某合上雯雯的過錯行為的作用相當,曾某某在此事故中負同等責任,陳某某、雯雯共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即雯雯要為自己受傷負25%責任。

  其二是在曾某某、陳某某、李舒舒的交通事故中,曾某某的過錯行為在此事故中的作用與陳某某合上李舒舒的過錯行為相當,曾某某在此事故中負有同等責任,陳某某、李舒舒共負此事故的同等責任,即舒舒要為自己受傷負25%責任。

  見義勇為稱號未撤銷

  記者在有關部門了解到,目前有關李舒舒見義勇為的稱號並未撤銷。由於雯雯和李舒舒均未出院,相關費用賠償問題也暫未落實。

  事發路口增加限速標誌

  昨日上午,記者再次來到佛山市順德區樂從鎮騰衝村康德路路口處,發現這裡已設立警示牌,禁止載重量1.25噸以上的車輛通行;原本坑坑洼洼的康德路,也被修補一新。但不到10分鐘,仍有五六輛大貨車飛馳而過。

  在路口處的漁樓飯店,記者見到了雯雯的爸爸曾小平,他説,每次大貨車經過路口,飯桌就會被震得“咚咚”響,女兒和舒舒出事後,自己最怕的就是聽到這種聲音。“這一帶有很多小孩,路又很窄,路口設立限行標誌後,還是有一些司機在這一帶亂闖。”

  目前,雯雯仍在廣州治療,經過醫生全力搶救,已無須截肢,不過左腳被切掉了兩個指頭。如果恢復得好,待雯雯5歲後,在鞋子裏裝上假肢,就能和正常人差不多了。

  在佛山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的李舒舒康復得也不錯,她過兩天就要進行第一次手術,由於傷口感染得厲害,她不得不切掉一個腳趾。説到雯雯的爸爸曾小平,眼裏泛著淚花的李舒舒説,他前段時間還來醫院看過自己,囑咐説“什麼都不要想,先把傷養好”。  

  觀點PK

  救人受傷要不要擔事故責任?  

  責任認定要考慮舒舒救人前提

  有市民表示,李舒舒橫出馬路,其前提是建立在救人的基礎上的。如果沒有肇事車突然衝出即將撞倒雯雯這一事實,李舒舒並不會受傷,她不應該為整個事件負責。

  “責任認定除了要尊重事實,還要考慮其他方面因素。比如,打傷人是違法的,但在人身、財産和其他權利正在受到不法侵害的前提下,將對方打傷則屬於正當防衛。”市民王先生説,除了考慮前提外,還應考慮舒舒的動機。“舒舒的動機明顯是為了救人,而不是刻意違反交通規則,這種道義之舉卻要遭受處罰,很明顯不應該。”

  王先生還認為,在很多見義勇為的案例中,既有成功救人,也有救人不成功的反被追究責任的。“冒著生命危險救人,若成功了,會有受益家屬和社會感謝,可能被追究一點責任不算什麼;但若救人不成功,不但沒有家屬感謝,還要被追究相應的責任,這是否公平?”

  舒舒應為自己受傷負責

  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勇儒表示,交警將事故責任一分為二,將雯雯和舒舒受傷的事件分列開來,這就意味著,舒舒並不是導致雯雯受傷的責任方之一,兩位受害者應負的責任是各自違反交通法規導致自身受傷的責任。在實際賠償階段中,肇事方仍要賠償兩名受害者,只不過不是全賠而已。

  “每一名見義勇為者,都要為自己受傷負一定責任。”陳勇儒説,這種説法並不是不講人情味,假如每一名市民都不計後果地進行見義勇為,可能會從另一方面鼓勵莽撞行為,導致更大的損失。

  事實上,除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外,我們還有很多法律法規,可以對見義勇為者進行獎勵。李舒舒衝出馬路救人的行為雖然違反了交通法,要承擔責任,但她的行為又滿足見義勇為的條件,得到了應有的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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