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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應給見義勇為者適當補償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02日 07: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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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吳曉鋒 邢東偉 新修訂的《海南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規定》將於9月1日起施行。新修訂的規定加大了對見義勇為人員的保護力度,並要求受益人應當依法給予見義勇為公民適當補償。

  新修訂的規定明確提出,有三種行為之一且事跡突出或者作出重大貢獻的,應確認為見義勇為:制止正在實施違法犯罪的行為;協助有關機關抓獲犯罪嫌疑人、追捕在逃罪犯、偵破重大刑事案件的行為;為保護國家利益、集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産安全、救人、搶險、救災的行為。

  新修訂的規定指出,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的市、縣(區)、自治縣社會管理綜合治理部門對擬確認見義勇為人員的,應當及時將名單和主要事跡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為10天。對獲得市、縣(區)、自治縣的見義勇為積極分子給予3000元以上的獎勵,見義勇為先進分子或者先進集體給予兩萬元以上的獎勵,見義勇為英雄或者英雄集體給予3萬元以上的獎勵;對獲得省級榮譽稱號的見義勇為先進個人或者先進集體,給予5萬元以上的獎勵。見義勇為人員的獎金,依法免於徵收個人所得稅。獲得省級榮譽稱號的見義勇為人員在參加評選省級勞動模範時,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新修訂的規定明確了對見義勇為人員的保護和補償機制。鼓勵醫療機構減免見義勇為人員救治期間的醫療費用。在加害人、責任人承擔責任前或者無加害人、責任人的,見義勇為人員救治期間的醫療費用,應當由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市、縣(區)、自治縣社會管理綜合治理部門從見義勇為專項資金中先行墊付。因見義勇為負傷、致殘、死亡的人員,其醫療費、康復費、護理費、喪葬費等費用,由加害人或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承擔。有受益人的,受益人應當依法給予見義勇為公民適當補償。見義勇為犧牲人員,符合烈士條件的,按照《烈士褒揚條例》規定辦理。

  新修訂的規定對見義勇為人員本人及其直系親屬享有的待遇和保障進行了明確。即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就業、入學、入園等方面的優先權;見義勇為人員家庭生活困難的,由戶籍所在地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優先給予相應的社會救助;見義勇為人員家庭住房困難且符合保障條件的,由有關部門優先予以保障。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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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見義勇為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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