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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見義勇為英雄或集體給予3萬元以上的獎勵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6日 20: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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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海口7月16日電(記者 張茜翼)在16日召開的海南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上,《海南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規定(修訂草案)》(下稱《草案》)提交會議二次審議並提出了新的修改意見。《草案》提出,對獲得市、縣(區)、自治縣的見義勇為積極分子給予3000元以上的獎勵,見義勇為先進分子或者先進集體給予2萬元以上的獎勵,見義勇為英雄或者英雄集體給予3萬元以上的獎勵;對獲得省級榮譽稱號的見義勇為先進個人或者先進集體,給予5萬元以上的獎勵。

  《草案》提出,有下列行為之一且事跡突出或者做出重大貢獻的,應確認為見義勇為:制止正在實施違法犯罪的行為;協助有關機關抓獲犯罪嫌疑人、追捕在逃犯罪、偵破重大刑事案件的行為;為保護國家利益、集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産安全,救人、搶險、救災的行為。

  《草案》提出,因搶救需要、情況緊急且事實清楚的,經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的市、縣(區)、自治縣社會管理綜合治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當場做處確認決定。受益人、證人或者相關單位、個人都應當如實提供見義勇為行為證據及有關情況。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的市、縣(區)、自治縣社會管理綜合治理部門對擬確認見義勇為人員的,應當及時將名單和主要事跡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為10日。見義勇為人員的獎金,依法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草案》建議,鼓勵醫療機構減免見義勇為人員救治期間的醫療費用。在加害人、責任人承擔責任前或者無加害人、責任人的,見義勇為人員救治期間的醫療費用,應當由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市、縣(區)、自治縣社會管理綜合治理部門從見義勇為專項資金中先行墊付。因見義勇為負傷、致殘、死亡的人員,其醫療費、康復費、護理費、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撫養人生活費、喪葬費等費用,由加害人或者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承擔。有受益人的,受益人應當依法給予見義勇為公民適當補償。見義勇為犧牲人員,符合烈士條件的,按照《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辦理。

  《草案》對見義勇為人員本人及其直系親屬享有的待遇和保障進行了明確。即,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就業、入學、入園等方面的優先權;見義勇為人員家庭生活困難的,由戶籍所在地市、縣(區0、自治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優先給予相應的社會救助;見義勇為人員家庭住房困難且符合保障條件的,由有關部門優先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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