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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新規:受益人也應依法給予見義勇為者適當補償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8日 15: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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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新規:加大對見義勇為者保護力度 受益人也應拿出適當補償

  新華網海口7月18日電(記者周正平、毛鵬飛)海南省第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17日審議通過《海南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規定》(下稱《規定》)。《規定》加大了對見義勇為人員的保護力度,並要求受益人應當依法給予見義勇為公民適當補償。

  《規定》明確了對見義勇為人員的保護和補償機制。要求在加害人、責任人承擔責任前或者無加害人、責任人的,見義勇為人員救治期間的醫療費用,應當由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市、縣(區)、自治縣社會管理綜合治理部門從見義勇為專項資金中先行墊付。因見義勇為負傷、致殘、死亡的人員,其醫療費、康復費、護理費、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喪葬費等費用,由加害人或者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承擔。

  《規定》確定了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標準。對獲得市、縣(區)、自治縣的見義勇為積極分子給予3000元以上的獎勵,見義勇為先進分子或者先進集體給予2萬元以上的獎勵,見義勇為英雄或者英雄集體給予3萬元以上的獎勵;對獲得省級榮譽稱號的見義勇為先進個人或者先進集體,給予5萬元以上的獎勵。見義勇為人員的獎金,依法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規定》對見義勇為人員及其直系親屬的待遇和保障也給予了明確規定。見義勇為人員家庭生活困難的,由戶籍所在地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優先給予相應的社會救助;見義勇為人員家庭住房困難且符合保障條件的,由有關部門優先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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