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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規定:情況緊急事實清楚 現場認定見義勇為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8日 05:0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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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海口7月17日電 (記者馬躍峰)海南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今天通過《海南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規定(修訂)》(以下簡稱《規定》),進一步完善了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障機制。《規定》指出,因搶救需要、情況緊急且事實清楚的,經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的市、縣(區)、自治縣社會管理綜合治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當場做出確認決定。

  《規定》明確提出了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標準。規定見義勇為人員,視其貢獻大小,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分別授予見義勇為積極分子、見義勇為先進分子或者先進集體、見義勇為英雄或者英雄集體。對獲得市、縣(區)、自治縣的見義勇為積極分子給予3000元以上的獎勵,見義勇為先進分子或者先進集體給予2萬元以上的獎勵,見義勇為英雄或者英雄集體給予3萬元以上的獎勵;對獲得省級榮譽稱號的見義勇為先進個人或者先進集體,給予5萬元以上的獎勵。

  《規定》提出建立對見義勇為人員的慰問制度。對因見義勇為行為受到損害的人員,其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幫助解決生活、醫療、就業、入學、優撫等實際問題。醫療機構對見義勇為人員應當先行接受、搶救和治療,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絕或者拖延。《規定》還鼓勵醫療機構減免見義勇為人員救治期間的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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