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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臺申請“國字號”再度闖關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02日 06: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檢察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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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日來,“國酒茅臺”商標通過初審的新聞引爆了公眾話題。

  7月2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網站發佈一條公告:中國貴州茅臺酒廠有限責任公司(下稱貴州茅臺)申請“國酒茅臺”商標通過了初審,進入為期三個月的公告期。假如其間沒有組織或個人提起異議或者異議無效,貴州茅臺就可以合法、排他地持有“國酒茅臺”的註冊商標。

  查閱商標局網站可以發現,自2001年以來貴州茅臺先後9次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提交申請,雖然每次商標圖像不盡相同,但商標名稱無一例外均為“國酒茅臺”。不過,此前幾次申請均被商標局駁回。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德良認為,國家工商總局在《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中有明確規定:“對‘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作為商標申請,或者商標中含有‘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的,以其‘構成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缺乏顯著特徵’和‘具有不良影響’為由,予以駁回。”商標法第10條也規定,“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貴州茅臺申請“國酒茅臺”為註冊商標顯然違反了以上規定,估計前幾次被駁回就與此有關。

  事實上,貴州茅臺長期以來一直以“國酒”自我標榜,此前就曾受到消費者的質疑。有律師公開指責,貴州茅臺未拿到“正規牌照”,卻對外自我宣傳為“國酒”是虛假宣傳,即使不帶有欺騙性,至少也屬於誇大宣傳。

  “廣告法第7條明確規定,廣告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也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産者、有效期限、産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貴州茅臺的這種廣告宣傳確有不當之處。”劉德良認為。

  “國酒茅臺”商標通過了初審的消息,也引起了同行的強烈反應。五糧液、汾酒、西鳳酒等白酒企業相關人士在接受媒體採訪時紛紛表示,將會密切關注事態發展,有可能將通過商標代理公司提出異議。

  其實,貴州茅臺與其他酒企的交鋒已經不是第一次了,去年山西汾酒就曾公開質疑茅臺的“國宴第一用酒”身份,並拿出證據稱:1949年共和國第一國宴上所使用的,是汾酒而不是茅臺。

  部分公眾對此事也頗有微詞,有網民調侃:除了“國酒”,是不是還應該有“國煙”——是“九五至尊”還是“熊貓”?還有“國茶”——是“西湖龍井”還是“大紅袍”?

  長期從事知識産權研究的趙佔領律師認為,茅臺前冠以“國酒”二字,是以公權力為其質量和信譽背書。假如“國酒茅臺”商標最終通過審查,一旦企業自身或者産品出了問題,必然累及國家信譽。“茅臺一直以來自我定位為‘政治酒’、‘外交酒’和‘友誼酒’,在公眾心目中也形成了這樣的印象。就在不久前國家還出臺規定,禁止用三公經費購買茅臺等高檔酒。假如這次‘國酒茅臺’獲得註冊,則有可能間接傳達‘茅臺是國家機關專用酒、指定用酒’的類似信息,這樣容易誤導公眾,給國家以及國家機關的形象帶來負面影響。”

  “同樣的配方、同樣的産品、同樣的企業、同樣的法律,此前屢次被駁回的‘國酒茅臺’商標,這次何以通過初審?商標註冊審查尺度放寬的理由何在?在目前此事已經引起廣泛關注的情況下,有關機構應該出來給出理由、作出解釋。”趙佔領説。

  (本報北京8月1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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