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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墜亡 醫院擔責15%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01日 03: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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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晨報訊(記者 何欣)陳某因患精神疾病到北京某醫院就診,僅僅入院9天后,陳某從醫院7樓的配膳間墜樓身亡。陳某家人認為是醫院未盡到看護責任才造成了陳某的死亡,因此起訴醫院要求賠償。近日,市一中院對此作出了終審判決,認定醫院應承擔15%的民事責任,需賠償陳某家屬各項費用11萬元。

  2010年4月7日陳某因患精神疾病,被安排入住北京某知名醫院精神科進行住院治療。4月16日淩晨5點,陳某的家人接到醫院打來的電話,聲稱陳某不見了,家人趕緊趕往醫院幫忙尋找。淩晨6點,醫院的工作人員在住院樓的下方發現了陳某的屍體,並確認其已經死亡。經過鑒定,警方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確認陳某係墜樓身亡。

  對於這一結論,陳某的家人表示無法接受。經過查詢,陳某的家人發現,事發當天淩晨4點的時候,護士還曾叫醒陳某,並讓其服用治療精神分裂症的藥物,“而且住院處應當24小時有醫生護士值班,可是從患者走出病房,走到配膳間直到墜樓這整個過程,竟然沒人發現。”陳某的家人因此將醫院起訴至法院,要求醫院對陳某的死亡造成的各項損失承擔50%的賠償責任。

  醫院方面表示,自己已經盡到了診療範圍內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並認為陳某的自殺是“其主觀自由意志自主選擇的結果”,是“事前難以預見的突發意外事件”。“醫院並非就診患者的監護人,不承擔監護責任,因此不應當承擔患者自殺的任何責任。”醫院方面的代理人在答辯過程中表示。

  市一中院審理後查明,陳某住院期間未發作精神症狀。事發當天淩晨3點半,值班護士發現陳某在樓道內行走,於是通知了值班醫生,經過檢查,醫生還為其口服了藥物,這説明事發前的半個多小時內,陳某已經有了異於平日的行為,但院方卻並未對陳某進行特別看護。

  此外,陳某所住的病房就在護士臺斜對面,但陳某墜樓時,護士臺內無人在崗,如有護士在崗值班,就很可能避免本案悲劇的發生。同時,陳某墜樓的配膳間窗口未進行封閉,留有安全隱患。

  綜合上述幾點,法院認為醫院對精神性疾病的患者管理工作及院內設施、設備的管理中存有瑕疵,未盡到醫院應當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因此對陳某的死亡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法院綜合案情及規範醫療行為和撫慰死者家屬的角度考慮,判定醫院按照15%的比例承擔責任。終審判定醫院賠償陳某家屬各項費用11萬元。

  (來源:北京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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