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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醫院墜樓身亡院方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被判擔責15%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31日 19: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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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賠償家屬各項費用11萬元

  法制網北京7月31日訊 記者黃潔 通訊員鄭吉喆 楊清惠 精神疾病患者在醫院就診期間,從醫院的配膳間窗戶墜樓身亡。對此,患者家屬將醫院告上法庭。記者今天獲悉,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對此案作出判決,認定醫院對患者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判決醫院承擔15%的民事責任,賠償家屬各項費用11萬元。

  據患者陳某的家屬説,2010年3月31日,陳某因為患有精神疾病到醫院就診,隨後入住該院的精神科進行治療。可是入院第9天的淩晨6點,家屬突然接到醫院通知説找不到患者。一小時後,醫院發現陳某墜樓身亡。而就在事發當天的淩晨4點,醫院還曾經讓陳某服用治療精神分裂症的藥物,説明醫院已經確認陳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可醫院卻沒能及時掌握患者行蹤。因此,家屬要求醫院承擔患者死亡造成的各項損失50%的責任。

  對此,醫院認為,患者自殺係是其自己的選擇,醫院在事前難以預見,而且醫院不是患者的監護人,不應承擔監護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為,醫院淩晨曾讓陳某服用治療精神分裂症的藥物,表明事發時陳某的行為異常,可醫院卻並沒有給予陳某特別看護。而且,陳某墜樓處配膳間窗口沒有封閉,也確實留有安全隱患,沒有盡到醫院應當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據此,法院綜合考慮案情及規範醫療行為和撫慰死者家屬等因素,做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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