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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用“獅子吼”嚇死小偷 法院判賠償2000元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0日 08: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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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畫:居民對小偷“獅子吼”

  北京晚報訊 在大家的習慣思維中,抓到入室行竊的小偷,先打一頓解解氣再説。拋開毆打小偷是否合法先不説,現在就連大喊幾聲都有可能引火燒身。寧波江北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離奇的案子,居民大喊一場,嚇得小偷從高樓摔下致死,小偷的父母把居民告上了法院,索賠67萬餘元。

  碰到會“飛檐走壁”的小偷,居民能不能大喊?本來沒有爭議的一個問題,因這起官司而讓人産生些許迷惑。為此,記者採訪了相關法律專家。

  新聞源起

  居民大吼嚇得小偷失足墜樓

  事發于2010年9月4日淩晨,李先生聽到家裏發出窸窸窣窣的聲音,他一個個房間找過來,發現少了東西。可是,小偷卻不見人影。他覺得小偷應該沒跑遠,於是推開窗戶上上下下四處看。

  果然,有一個30歲左右的年輕人,正蹲在6樓到7樓之間的雨棚上。李先生本能地喊了一句:“小偷!”小偷見自己行蹤敗露,驚慌之下,腳下一滑,從雨棚上摔了下去,不幸死亡。公安機關調查後,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書”,審查認為李先生“沒有犯罪事實,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事情並未完結。今年2月,小偷小陳的父母提出了索賠:小陳的確進入李先生家中,所以,李先生負有保障其安全的義務。但是,李先生卻疏于履行這一義務,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小陳的父母提出,兒子才30歲就沒了,二老今後的生活也成了問題。他們要求李先生賠償喪葬費1.6萬餘元、死亡賠償金60萬餘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共計67萬餘元。

  李先生覺得很冤。他提出,當時他喊了一聲“小偷”,完全是出於本能,並沒有威脅小陳。另外,他也不存在故意或過失傷害小陳的行為,不必承擔民事賠償。另外,當時公安機關也確認了他沒有犯罪,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專家説法

  失主對小偷無安全保障義務

  眾所週知,商場等經營場所對客戶有安全保障義務,但失主對小偷也有這種義務嗎?

  北京洪范廣住律師事務所的原森泰律師介紹説,對於入室行竊的小偷,房主並沒有安全保障義務。小偷所處的危險狀態是由於小偷自身的在先行為造成的,普通市民只要不加重其風險即可,法律不能為普通市民施加太高的要求。

  對於房屋及特定場所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我國的《侵權責任法》在第37條規定了公共場所管理人的侵權責任,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因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需要承擔侵權責任。但入戶盜竊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財産權、住宅權,而且極易引發搶劫、殺人、強姦等惡性刑事案件,嚴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法律沒有也不可能規定房主對小偷有安全保障義務。因此,201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廢除了原有對入室盜竊罪的數額要求,只要有盜竊行為,就要被判刑。

  北京廣衡律師事務所主任趙三平表示,《侵權責任法》是我國第一次明確地對安全保障義務作出規定。根據該規定,安全保障義務的主體是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就入室盜竊案而言,房主對於小偷顯然是沒有安全保障義務的。

  江北法院的判決也和兩位律師的觀點相同。江北法院認為,小陳對淩晨攀爬高樓的危險性應當預見。小陳父母認為兒子進入李先生家,李先生負有保障其安全的義務的説法,不能成立。另外,公安機關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書”,審查已經認為李先生“沒有犯罪事實,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他對小陳的死亡不存在任何過錯,無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同案判決

  “獅子吼”驚嚇小偷被判賠償

  此前,外地法院曾審理過一起“獅子吼”嚇死小偷案。該案中,居民吳老頭聽到陽臺上有異常聲音,就起床去查看詳情。哪知道,一進陽臺,就看到有一雙手露在陽臺欄杆的邊上,竟然有一個人攀附在陽臺上。吳老頭一驚,不由自主地猛喊了一聲:“有賊!抓小偷!”

  吳老頭曾經練過獅子吼的功夫,他這一猛喊驚天動地,竟然把小偷嚇得慌了神,手一松,從五樓的陽臺上摔了下去,當場死亡。

  事後,吳老頭立即報了警,警察來了後,拍攝了現場,記錄了口供,法醫驗屍後,證實是因驚嚇而摔死,並非吳老頭推下樓。所以,就以事故死亡定性,對吳老頭免除刑事責任。

  可小偷的家屬卻不肯接受這個裁定,硬是起訴到法院,要求吳老頭賠償經濟損失。理由是吳老頭明知自己曾經練過獅子吼功夫,嗓門高度足能嚇死人,卻還去對著一個攀附在陽臺欄杆上的高危之人大喊大叫,以至於造成他因驚嚇而墜樓身亡,理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院經調查取證,證實吳老頭的那一喊,確實使用了獅子吼功夫,連相距200米外的居民都被驚醒。可見力度確實很大。所以,裁定吳老頭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但鋻於吳老頭是出於緊急情況和自我保護的目的,情不自禁地使用了硬功夫,不是故意傷害,所以,法院判定事故的主要責任在小偷自身,而吳老頭只賠償對方2000元。此案當事雙方均不服一審判決,並提出上訴。

  延伸解讀

  把小偷推下樓是否違法?

  大吼一場嚇嚇小偷或者給自己壯膽沒有過錯,那先下手為強把剛爬上陽臺的小偷推下去呢?

  有網站曾進行過“發現小偷撬窗入室,您會把他推下樓嗎”的調查。正方網民豪氣地説:“做人要勇於擔當,不管後果如何,推下去再説。”反方網民則認為,凡事都有萬一,萬一是個夜遊症患者,不是小偷,推下去摔死了怎麼辦?

  原森泰律師分析説,房主針對小偷的行為是否合法,實際上就是正當防衛權的問題。我國刑法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産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美國對私闖民宅規定有無限防衛權,房主有權擊殺闖入者,但我國沒有這種規定。”原律師介紹説,我國的無限防衛權僅限于強姦、搶劫、殺人等嚴重暴力犯罪案件,而對於一般的刑事案件,則要看正在發生的侵害行為是否會危及居民的人身安全。比如小偷只是入室行竊,在被發現後並未有威脅舉動,或者小偷已經被抓住了,居民卻直接持刀致人死亡,就屬於防衛過當。再比如小偷在被發現後並無反抗舉動,房主明知把小偷推下樓會使其摔死,仍把其推下,就屬於犯罪行為。還有的小偷在逃跑,失主開車直接把小偷撞殘撞死,這都屬於違法。

  對於入室盜竊的小偷,外地曾發生過房主在報警後直接揮刀把小偷砍成重傷的案例,最終房主被認定為故意傷害,並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

  “大部分人會擔心,如果不對小偷先下手為強,等小偷掏出兇器行兇,失主再去正當防衛,豈不是晚了?”原森泰律師表示,實踐證明,入室盜竊被發現後,小偷由偷轉化為暴力犯罪的居多。因此,針對入室盜竊,或者説是私闖民宅這種行為,是否應該授予房主無限防衛權,值得法律界探討。 J161

  驚嚇小偷趣聞

  尖叫報警裝置

  有一種便於逃生的全智慧隱形安全防護網,這種隱形防護網由十幾根細鋼絲組成,外麵包裹著一層透明的“外衣”,鋼絲僅2毫米粗,但其耐拉力超過了85公斤。由於裝有自動報警裝置,鋼絲一旦被拉斷或被剪斷,報警裝置便會發出120分貝以上的警報聲。由於裝有特殊裝置,一旦發生火災,隱形防護網還能在3至5秒內拆除,使居室內的人能及時逃生。

  電動聲控骷髏頭

  外地有個居民把電動聲控骷髏頭放在陽臺上,如果有小偷破窗而入,骷髏頭在感應到聲音後,就會發出鬼怪的聲音。

  巨幅武警照嚇小偷

  廣州市番禺區的江先生曾在武警部隊服役,在退役時拍了一組自己穿著武警制服的照片。他把照片放大,然後在窗臺擺了一排,還在陽臺的玻璃門前放了一張自己的全身巨幅照片。江先生説:“小偷總是怕武警的吧!他應該不會膽大妄為到連武警家都敢偷吧。”

熱詞:

  • 小偷
  • 耐拉力
  • 安全保障義務
  • 獅子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