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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出臺新規:小區設停車位需經半數業主同意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31日 09: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昆明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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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區雜亂無章的停車位佔了道路和綠化帶,甚至是業主的車都不能得到保障時,小區停車位卻仍對外開放。隨著7月15日《昆明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修訂)》(以下簡稱《辦法》)實施,這些現象將逐步得到改善。昨日,昆明市公路運輸管理局解讀了該辦法,住宅小區內用於經營的車位,物業公司要得到一半以上的業主同意,並且收益依法歸全體業主共有。

  近日,美麗新世界小區貼出的一紙關於“物業公司開辦經營性地下機動車停車場”的公示,打響了小區業主的車位“保衛戰”,大多數業主不接受物業公司做法,他們認為物業公司是想乘機提高停車費用。

  到底物業公司是否對小區內的停車位有經營權?這也成了許多小區業主們關注的話題。這個問題在《辦法》中都將得到答案。而針對一些業主關注的關於無序的停車位佔用大量小區綠化空間的問題也能在《辦法》中找到答案。

  《辦法》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於停放車輛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本區域業主的需要。居住未設置停車場或者停車場停車位不足時,需要佔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機動車輛的,應當編制居住區臨時停車位設置方案,依法經業主大會或者專有部分佔總面積且佔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的業主同意後,由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徵求業主意見後實施。

  利用物業管理區域屬於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作為停放車輛的車位進行經營的,需依法徵得相關業主或者業主大會的同意,並辦理相關手續。居住區專用停車場向社會提供經營性停車服務的,應當優先滿足本居住區居民的停車要求,並給予業主停車費優惠,所得收益依法歸業主共有。(孫婭 尹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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