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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保障房將聽證 政府開發限價商品房不得有利潤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27日 15:2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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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雲南省廉租房租金標準原則上由房屋的維修費和管理費構成;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原則上不得高於同地段或同區域、同類別住房市場租金的70%;農貿市場主辦者只可向經營者收取商位租賃費以及代收(繳)稅費。

  昨日公佈的關於保障性住房、農貿市場相關收費管理辦法,即將於8月1日向社會聽證。

  在昨日公佈的《雲南省城鎮保障性住房價格管理暫行辦法(草案)》中,對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的標準給出了明確界定,並且明確了相關退出機制,廉租住房承租人收入水平超出廉租住房保障範圍,但不超過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範圍的,住房租金改按公共租賃住房標準收取。對於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因收入變化等情況不再符合繼續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或者租賃期滿後不再續租的,應按合同約定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或自應當收回房屋之日起按市場租金標準交納租金。

  限價商品住房實行最高限價管理,具體標準由所在地州(市)、縣(市、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住房保障部門在綜合考慮城市基準地價、開發建設成本、稅費和合理利潤基礎上,按照低於同地段或同區域、同類別普通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的一定比例,合理確定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政府直接開發建設的限價商品住房不得有利潤。

  《雲南省城鎮農貿(集貿)市場商位租賃價格管理暫行辦法(草案)》規定,市場主辦者只可向經營者收取“兩種費”。即商位租賃費,以及代收(繳)稅費。

  市場內水、電等公共設施、設備的維護管理責任及相關維修、管理等費用,由水、電等相關單位和市場主辦者承擔,主辦者不得以損耗、公攤等名目向經營者收取任何費用。

  另外,大型連鎖超市、大型日用品批發市場以及城市規劃區外的農貿(集貿)市場另有其特殊性,因此,不在此次明確的範圍內。(記者趙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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