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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明確酒店式公寓屬限購範圍 公寓式酒店不得分套銷售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24日 05: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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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方網7月24日消息:據《新聞晨報》報道,近期,有房産企業或仲介公司在一些樓盤銷售廣告或推介中使用“酒店式産權式公寓”、“公寓式酒店”、“公寓式辦公樓”和“不限購不限貸”等宣傳用語誤導部分消費者。昨天,市房管局、規土局對這些相關概念進行解讀。按照兩局的解讀,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的“酒店式公寓”本質上仍是住宅,屬於限購範圍;公寓式酒店雖不屬於住宅,但依相關規定不得分套銷售。

  記者昨天在某知名房地産網站上,輸入“酒店式公寓、不限購”後,出現116條搜索結果。記者挑選了其中約15個房源打電話諮詢,絕大多數仲介業務員口中的“酒店式公寓”其實都是“公寓式酒店”,它們的土地使用年限都是50年。不過有一個青浦的“酒店式公寓”項目,業務員一方面聲稱土地使用年限和住宅一樣,都是70年,另一方面卻又號稱“不限購”。

  市房管局、市規土局提醒購房者,在購買商品房屋時,應當根據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准書、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等政府批准文件中所記載的規劃性質、土地用途、土地使用年限、房屋類型、房屋用途等要素來判斷所購房屋的用途。

  〔概念解讀〕

  酒店式公寓:屬於居住建築,土地使用分類為住宅用地,房屋用途為居住,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酒店式公寓本質上仍是住宅,屬於限購範圍。

  公寓式酒店:屬於旅館建築,土地使用分類為商服用地,房屋用途為旅(賓)館,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公寓式酒店的特殊性在於按照公寓式或者單元式房型進行設計建造,但其本質上仍是酒店,不屬於住宅,按照相關規定不得分套銷售。實際營銷時,“操作方有可能會以長期租賃合同形式代替産權證形式對項目進行銷售,這對投資者有一定的風險。”同策諮詢研究中心總監張宏偉稱。

  公寓式辦公樓:屬於辦公建築,土地使用分類為商服用地,房屋用途為辦公,土地用途按照商業用地出讓的,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土地用途按綜合用地出讓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具體以土地出讓合同為準。其本質上仍是辦公樓,不屬於住宅,不屬於限購範圍。

熱詞:

  • 公寓式酒店
  • 酒店式公寓
  • 土地使用年限
  • 得分
  • 房屋用途
  • 土地用途
  • 銷售
  • 商服用地
  • 新聞晨報
  • 市房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