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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超市賣肉不得分割或吊挂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23日 10: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快報網絡版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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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州出臺全國首個專門針對過期食品的地方性法規

  近日,廣州市工商局官方網站挂出了《廣州市超過保質期食品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公告,向社會公眾徵求意見。這將是全國首個專門針對過期食品的地方性立法。首次規定臨近保質期期限,首次提出食品超市不得分割或吊挂銷售肉品。

  首次規定臨近保質期期限

  食品在何種期限內為臨近保質期?一直以來全國都沒有明確的説法。《辦法》創全國先河,提出食品臨近保質期的界定期限。如保質期為1年以上的,期滿之日前45天;保質期為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期滿之日前20天;保質期15天以上不足30天的,期滿之日前5天;保質期3天以上不足15天的,期滿之日前2天;保質期不足3天的,期滿之日前1天。

  記者了解到,《辦法》規定,食品經營者可自行確定臨近保質期,但不得低於上述期限。同時,要求大中型食品超市應當建立臨近保質期食品的消費提示制度,將臨近保質期食品在銷售場所集中陳列出售,或者在食品包裝附加中文標識,向消費者作出必要的提示。

  現場制售食品當天過期

  《辦法》對現場制售的散裝即食食品保質期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如在5℃-60℃的常溫條件下保質期為2小時(4小時內未變質的可充分加熱一次並當場出售),在60℃以上的熱溫條件下保質期為4小時,在-2℃-5℃的冷藏條件下保質期為24小時。

  值得注意的是,當天營業結束時,未售完的現場制售散裝食品視為超過保質期食品。據了解,目前超市現場制售的手撕雞等,一般是當天沒賣完的,就裝入盒袋中,打上“保質期天”之後繼續銷售。《辦法》出臺後,意味著這種做法違規。

  超市賣肉不得分割或吊挂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辦法》還對生鮮牲畜産品進行了規定。食品經營者在農貿市場以外的場所銷售生鮮牲畜産品,應當使用冷卻保鮮貨櫃、展示櫃,或者設置低溫銷售區域。銷售場所內應當配備通風、洗手等必要設施。

  在大型超市,吊挂肉品是常見的做法,《辦法》出臺後,這個也將成為違規。《辦法》規定,食品超市經營生鮮牲畜産品,應當將分割、分揀後的肉品置於冷卻保鮮貨櫃或展示櫃內銷售,不得在銷售現場實施分割或吊挂銷售。且經營冷卻肉,應當保證所銷售的肉品始終處於0℃-4℃的冷藏環境中。

  售萬元以上過期貨可罰十倍

  過期食品是否會改頭換面後重新流入市場?這是消費者一貫擔心的。《辦法》明確規定,食品經營者應當將超過保質期食品就地封存,按規定組織處理。任何情況下不得重新進入銷售環節,不得退回供貨商或生産企業,也不得以打折、贈送、廢品等任何形式將其解封、轉運或丟棄。若違反規定,質監和工商部門將沒收違法所得以及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同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有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等違法經營行為的食品經營者列入黑名單。

  (實習編輯:湯雲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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