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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後檢察院為什麼又“放人”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22日 06: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今日早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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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年把人打成重傷

  批捕後檢察院

  為什麼又“放人”

  通訊員 蕭檢 本報記者 陳洋根

  早報訊用鐵棍把人打成重傷,來自四川的少年譚某向警方投案自首後,很快被檢察院批准逮捕。不過,譚某在被羈押了幾個月後,檢察機關又批准把他“放了”(取保候審)。

  致人重傷可能要被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事要擱在以前,譚某被批捕後想取保候審可能性比較小。

  這一切源於修改後的刑訴法,其中有對未成年人限制適用逮捕措施的規定,檢察官認為對譚某的羈押必要性進行重新審查。

  致人重傷後自首且認罪態度好

  1997年出生的譚某,從小學三年級開始,就隨來蕭山打工的父母一起生活。案發前在蕭山一所文武學校就讀。3月2日下午,譚某在蕭山區所前鎮聯誼村看到徐某(徐某以前打過譚某),就上前理論,併發生衝突。

  徐某拿出隨身攜帶的鐵棍嚇唬譚某,沒想到被譚某順手奪下,遭譚某擊打,頭部重傷。譚某後來在家人的陪同下自首。

  蕭山區檢察院未檢科承辦人對譚某的逮捕必要性進行了仔細的審查。譚某當時年僅15周歲,案發後主動自首且認罪悔罪態度好。但被害人家屬堅決要求從嚴追究譚某的刑事責任。

  2個月後,未檢科的檢察官再次到看守所提審了譚某,譚某告訴檢察官,其從律師口中得知父母可能已經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檢察官認為,根據新刑訴法對未成年人限制適用逮捕措施的規定,有必要對犯罪嫌疑人譚某的羈押必要性進行重新審查。

  傷人少年被取保候審

  檢察官當即約見了譚某的父母及律師,並向被害人家屬核實了雙方已達成賠償和解協議的事實。被害人家屬表示,願意給譚某一個從輕處罰的機會。

  第二天,檢察官見到了譚某的父母,兩人眼中佈滿血絲,聲音略帶顫抖。為賠償被害人損失,兩人已身負巨債,希望檢察官能給兒子一次重新上學的機會,同時還提交了賠償諒解協議、被害人收條以及對譚某取保候審的申請。

  隨後,承辦人對譚某變更強制措施的可行性進行了全面、綜合的評估,得出了可以對譚某變更強制措施的結論,並基於避免羈押給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帶來的“交叉感染”的隱患,提出了宜變更逮捕措施為取保候審的意見,並得到了批准。7月17日,譚某獲得取保候審, 檢察機關表示將視情況對本案作出起訴等決定。

  蕭山區檢察院有關負責人表示,羈押必要性審查是新刑訴法修訂的亮點之一,蕭山檢察院辦案全程羈押必要性審查對接新刑訴法,有力地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尤其是無繼續羈押必要的未成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有利於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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